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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

        复函是指用于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信件。其中有些函件可以作为发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行政解释,作为对某件事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对某件事的处理意见。这些复函批复虽然法律效力较低,但在某些食品药品案件中往往能起到定胜负的关键作用。  即日起,食药法苑每日推送一个食品或药品复函,其中有些复函大家很难找到,我们已经给大家做了归纳,敬请期待!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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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  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明确进口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注有关事宜的函》(质检办食函〔2012〕36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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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份,黑龙江省某市食品药品监管稽查人员对辖区市场上流通的一种保健食品进行抽检,经检验机构检验,结论为该样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标准。根据这一检验结论,稽查人员对经营菌落总数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行为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  有人认为,保健食品属预包装食品,菌落总数超标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定性,属于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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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一段时间以来,对食品中菌落总数检测超标的情形该如何查处,在监管人员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论。  有观点认为此种情况违反了《食品安全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应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例如,上海市食药监局于2016年3月1日答复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称监督抽检发现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包括盒饭和桶饭)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集体用餐配送膳食》(DB31 2023-2014)的,违反条款应适用《

  • 判例 | 因菌落总数不合格,食品企业起诉市监局,结果被法院驳回!

    判例 | 因菌落总数不合格,食品企业起诉市监局,结...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1行终9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味美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北镇茸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利,上海味美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庭吉,男,1963年9月23日生,汉族,上海味美思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