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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并购中的实务问题和注意事项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23

    股权转让中

  股东身份确认的几个问题

  公司并购中的实务问题和注意事项

  一般企业都是通过自身资产积累,缓慢、滚动式求发展。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并购已经成为企业快速发展、迅捷扩张的新途径。通过并购,企业可以在短时间内从外部市场获得所需的技术、生产设备、营销网络、市场准入、高端人才等多种资源,整合好这些资源、运作好并购方式,对企业而言,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发展手段。

  本文是首席法务员从相关司法案例中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的身份,对公司并购中的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重在对一些细节上的注意事项寻求解决的方法,重在从思维角度突破及知识点进行的梳理,(并非结论的绝对性和唯一性)。

  1、如何确认股东的身份

  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2、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撤资股东的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3、分期缴纳出纳的股东的权利

  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4、职工退股也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

  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5、内部约定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时的股权份额认定

  股东名册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股权的首要依据。当公司未置备股东名册,或者股东名册的记载与事实不符时,对公司内部的股权份额,应当综合分析发起人协议、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盈余分配、经营管理等各项事实后作出认定。夫妻中的一人登记为股东,但有证据表明其配偶在股东资格方面与显名人有混同的,其二人可被视为享有股东权益的共同关联一方。

  6、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

  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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