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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股权转让中的土地房产问题处置办法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23

  股权转让后

  公司的土地、房产问题、处置办法

  公司合并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

  同时也是优化公司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一般企业都是通过自身资产积累,缓慢、滚动式求发展。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并购已经成为企业快速发展、迅捷扩张的新途径、新思路。

  通过并购,企业可以在短时间内从外部市场获得所需的技术、生产设备、营销网络、市场准入、高端人才等多种资源,整合好这些资源、运作好并购方式,对企业而言,公司合并是公司是优化公司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

  本文是首席法务员从相关司法案例中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的视野,对公司并购中的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重在对一些细节上的注意事项寻求解决的方法,重在从思维角度突破及知识点进行的梳理,(并非结论的绝对性和唯一性)。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土地、房产问题处置办法

  公司收购,有些收购目的,就是收购方看中了目标公司的土地、房产等重大财产,或者是看中了目标公司的许可证、资质证等经营许可手续,否则不会收购。

  因国家宏观政策的制约,有些特别行业的经营许可证难以获得审批,但,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可以顺利的达到收购方的预期目的。

  经常会遇到目标公司的净资产是零甚至是负数,但收购方竟愿意出高价收购的情形,其用意就在于此。

  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收购方节省了大量的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营业税等税收,避免了资产收购需要支付的巨额税费,同时也便于目标公司的顺利交接。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资产处置

  对于国有土地的公司收购,土地和房产一般遵循的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即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是同一人。

  但实务中往往出现“房地分离”的情形。“房地分离”并不违法,值得探讨的是如何解决房与地之间的使用权问题。实务中,有的采取“回赎”的方式,有的采取维持现状的方式。

  还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的用途是商业用途还是工业用途,土地的剩余使用期限,以及土地上是否存在抵押等。

  农村集体土地及房产的处置办法

  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公司收购中另外一个棘手的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也就是说,除了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之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对外出租,不得流转。

  其原因在于,农村的建设用地系无偿划拨取得,在没有依法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况下,是不能对外流转获取收益的。

  租赁土地上的房屋及资产处置

  但实践中,为了节省成本,私营生产型企业大都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的甚至不是建设用地,而且租赁期限一租就是五十年甚至更长。

  租地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问题,一般采取两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采取分别订立一份20年的租赁合同、两份附期限生效的租赁合同,即以“20+20+10”的方式解决。

  第二种,采取联营的方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目标企业签订联营合同,目标企业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联营费。

  第二种方式对于非上市企业,可以采取,但对于拟上市企业一般不要采取,其原因:一是上市企业对土地的使用有严格的要求,二是此种方式凭空增加了拟上市企业的关联方,人为的增加了企业上市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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