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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律师详解电商刷单的刑事法律风险及防范险

来源:原创 作者:刘艺 时间:2020-08-25

  二十一世纪网络购物成为消费者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故经营网店的电商为了提高网店等级以获取更大的经营权限,或者增加所售商品的声誉以扩大产品的销售数量,便通过刷手的虚假购买或评论,制造一种产品畅销且服务良好的假象,并在退还购物款项同时支付一定佣金,即是刷单。可是,这种方式是否合法呢?有什么法律风险呢?触犯什么罪名呢?现在就通过一个案例来告知广大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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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吕某霞、孔某俊电商刷单构成非法经营罪、诈骗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左右开始,同案人胡某文在QT语音聊天工具中组建1个网络刷单平台,通过在网络上发布招聘信息或他人介绍的方式,招引有兼职刷单意愿的刷手及有刷单需求的电商交纳会员费后到该平台充当会员,后由刷手先垫付商品款项为电商提供刷单服务,并让刷手及平台相关人员按比例赚取电商所支付的佣金。该网络刷单平台下设若干个刷单团队,每个刷单团队设有主管、副管、主持、讲解、培训、外宣等人员。主管主要负责管理团队的日常运作、收取电商预先拨付的商品款项及佣金、将商品款项及佣金拨付给刷手及相关人员等工作;副管主要协助主管工作、收取刷手及电商的会员费后转账给同案人胡某文等工作;主持负责接受电商的刷单要求并放单给刷手刷单,以赚取电商支付的部分佣金;讲解负责为新会员讲解刷单赚钱的方法;培训负责为新会员进行刷单培训;外宣负责在网络上发布信息,招引刷手及电商会员加入该平台。该网络刷单平台要求刷单团队人员及会员介绍新会员加入平台,所收取的会员费由平台的组建者、刷单团队人员及介绍新会员的人员根据各自的作用以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

  2015年初,同案人胡某文指使同案人赵某楠在QT语音聊天工具中组建1个“挖地瓜”平台。同年2月,该“挖地瓜”平台正式运作,同案人赵某楠负责该平台的全面运作。该平台主要通过在网络上发布招聘兼职人员等信息,诱骗有兼职意愿的人进入该平台中,然后以交纳会员费、审核费等各种名义,多次要求有兼职意愿的人交纳各种费用,在有兼职意愿的人不愿再交纳费用后,便将其拉黑踢出平台。该平台下设若干个区,每个区设有主管、副管、讲解、挖手等人。主管负责管理所在区的日常事务;副管有2名,其中1名负责管人,1名负责管财务;讲解负责向进入“挖地瓜”平台的有兼职意愿的人讲解,以各种名义诱骗有兼职意愿的人不断转账交钱,直到有兼职意愿的人不愿交钱后,将其拉黑踢出平台;挖手负责在网络上发布招聘兼职的相关信息,到其他网络平台上诱骗有兼职意愿的人到“挖地瓜”平台中来。该“挖地瓜”平台骗取的钱财由平台的组建者、各区人员根据各自的作用以一定的比例进行分成。2016年3月,同案人赵某楠脱离同案人胡某文单干。

  (二)法院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霞违反国家规定,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孔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吕某霞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霞犯非法经营罪、诈骗罪、被告人孔某俊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霞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孔某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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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电商刷单违法犯罪的具体情况分析

  (一)成立刷单平台的经营者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1、非法经营罪!——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刷单平台,并通过刷单平台组织发布虚假评论,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2、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刷单平台发布虚假消息,结伙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欲加入刷单平台的第三方财产,且数额达较大的,构成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属于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电商请人刷单又可能触犯什么法律呢?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刷单虽然仅是电商为了增加销量的“虚构交易”,但却实际发生了经营业务需收取款项,则应按法律规定开具发票,但很多电商在交易过程中却无开票行为故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

  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商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刷单对销售状况和用户评价进行了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触犯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处罚: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刑事辩护部在此提醒广大电商,刷单需谨慎!增长市场竞争力吸引消费者的手段千千万,不要误入“歧途”。若是对于自己的经营行为是否触犯法律有何法律风险有疑问的,欢迎广大电商朋友向专业律师朱明利律师团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