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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佰仕杰律师团队成功代理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来源:原创 作者:朱明利律师 时间:2019-12-01

  广州佰仕杰律师团队朱明利律师依法接受黄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担任黄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在经过多次会见后,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全面了解案情,依法参加黄埔区人民法院的开庭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当天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系金某的雇员是被金某叫去案发现场的,原因是金某的妹妹金某1被打,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在此之前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系初犯、偶犯,念其出于与金某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且考虑其为义所驱且没有持械斗殴,社会危害度小,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对黄某某适用缓刑,使其回归社会,照顾家里年迈的父母,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四、本案被告人黄某某虽在寻衅滋事一案以前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行政拘留不属于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不应对黄某某从重处罚,请法庭采纳。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黄某某系从犯,并且于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符合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条件;且黄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度不大,符合法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请法庭酌情对黄某某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对被告人黄某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九名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对该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实际归案情况,及其在归案过程中表现出的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主动性、配合性,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零五日。

  (详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6)粤0112刑初613号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