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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 时间:2020-02-22

  目前国家化妆品监管专业法规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公布),近30年未修订,已经严重不适应化妆品发展新形势,广东作为化妆品产业大省,只有用更严厉、更符合广东实情的法规法条才能妥善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有效,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培训班邀请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专家进行授课,对条例的立法背景、亮点,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进行详细剖析解读,以深入浅出、监管实例相结合的方式帮助现场参会人员快速、深入地理解条例。

  现在就《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展开解读。

  1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ニ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本条“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情形是指应按照变更许可事项进行变更而未变更的就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包括变更生产地址,新增厂房、车间,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以及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生产技术和工艺等发生变化的情形。

  《广东省产品药品监督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粵食药监规(2017)4号)

  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按照产品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处:

  3.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4.食品药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或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5.当事人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不主动召回产品,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6.当事人发现其销售的食品药品药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不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不向产品药品监管理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7.拒绝,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导致涉案食品药品难以追缴、危害难以消除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8.其他属于“情节严重”情形的。

  本条所称的“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但不限于造成人员伤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严重的情形。造成人员伤害后果是指轻伤以上伤害,轻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2生产使用的原料违法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

  第一,按照原国家产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规定化妆品配方变更或可能涉及化妆品安全性的其他变更,应当按照新产品重新申报。因此,特殊用途化妆品及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配方变更,均需按照新产品重新申请批准或备案。

  第二,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批准的配方成分的,属于化妆品生产企业自变更产品配方的行为,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应以“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为予以查处。

  第三,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出备案的配方成分以外的成分,或者未检出备案的配方成分的,且未按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标注化妆品成分的,应当按照(化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4化妆品标签标注成分与产品实际配方不一致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化妆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配方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5委托生产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进行委托生产化妆品,或者委托方、受委托方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或者半成品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相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6生产者生产管理制度不规范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査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7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素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8经营者免责条

  第六十二条化妆品经营者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化妆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来源: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