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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股权转让中股东的异议权法律救济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22

  股权转让中关于股东异议救济的问题

  公司合并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

  同时也是优化公司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

  一般企业都是通过自身资产积累,缓慢、滚动式求发展。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并购已经成为企业快速发展、迅捷扩张的新途径、新思路。

  通过并购,企业可以在短时间内从外部市场获得所需的技术、生产设备、营销网络、市场准入、高端人才等多种资源,整合好这些资源、运作好并购方式,对企业而言,公司合并是公司是优化公司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

  本文是首席法务员从相关司法案例中收集整理的相关资料,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的视野,对公司并购中的实务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重在对一些细节上的注意事项寻求解决的方法,重在从思维角度突破及知识点进行的梳理,(并非结论的绝对性和唯一性)。

  股东不同意股东会转让股权决议的法律救济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非上市公司对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无效

  1、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 2009年第18期

  司法观点:股份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转让,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须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还必须在国家允许的交易场所内进行。非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应当追究公司及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个人从场外取得的股票不具有法律效力,其股东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2、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

  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

  司法观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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