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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成功代理珠海美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1-02-07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珠海美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以下简称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与被告广州番禺区三慧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慧商贸公司)、帅小慧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广州建筑工程企业法律顾问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三慧商贸公司作为甲方,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珠海美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三村迎星中路39号之一装饰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时间为2017年12月17日至2018年2月3日;在施工过程中,因甲方修改图纸造成返工所占工时,不计入工期内;因甲方在施工期中增加项目造成工程延长,不计入施工工期内;本工程预算造价金额286924元,预算价均为未含税价,凡增加工程项目须双方认定工程量及预算单价,且签字确认方能施工;凡取消或减少预算中项目,经双方签字认可方能生效;工程竣工,乙方提前3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在3天内验收完毕;如部分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及时验收或未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甲方于5天内与乙方办理结算付款手续;本合同的工程价为预算价,结算价格应按工程的最终实际项目(含增减项目)结算,根据多除少补的原则配套预算单价结算;另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保修方式等,乙方指派周俊耀为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合同附件为《工程预算书》,预算金额为295798.10元,按97折计算为286924元,被告帅小慧在该预算书上签字确认。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于2017年12月17日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三慧商贸公司新增卫生间及二层(增加)装修工程,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就增加工程作出另一份《工程预算书》,增加工程预算造价为131483.03元。被告帅小慧在该预算书上签字确认。被告三慧商贸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支付原告第一期工程款100423元,于2018年1月8日支付第二期部分工程款10万元,于2018年1月16日支付第二期尾款89699元,此后无再支付原告其余工程进度款。以上款项除由林茂转账支付9万元外,其余均为帅小慧支付。被告帅小慧表示前期被告三慧商贸公司尚未有对公账户,故由其支付工程款,其中9万元委托林茂代为支付。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三慧商贸公司的股东叶子豪自2017年12月17日起通过微信与原告的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周俊耀就施工问题进行沟通。2017年2月初,因装修工人需回家过年,原告暂停施工。2018年3月5日,原告准备复工并要求被告确认后期修改图纸,被告三慧商贸公司的股东叶子豪通过微信告知周俊耀:“周工,因为资金问题,暂停装修。”原告遂暂停施工。此后,因被告三慧商贸公司未向业主缴交租金,被业主于2018年4月初收回了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蔡三村迎星中路39号之一管业,上述装饰施工合同遂终止履行。

       2018年4月22日,原告向被告三慧商贸公司发出一份《催款函》,内容如下:由于贵公司内部原因,造成与我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签订装修合同终止;该工程于2018年2月7日因贵司未与我司确定现场增加工程量开始停工;2018年3月5日贵公司通知我司工作人员暂停施工;2018年4月18日贵公司通过电话通知我方因贵公司内部原因需要终止装修合同;且我司已于2018年04月21日通过微信给贵司发送电子版催款通知;截止至2018年04月22日,经我司现场核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详见附件结算单),贵司尚欠我司工程款176559元,贵司应在2018年04月24日前付清该工程款项。被告三慧商贸公司收到上述催款函后,未与原告办理结算及支付款项。上述催款函所附《工程结算单》载明各工程项目数量、单价、总价、施工工艺及材料等,结算总价为481114.97元,折后金额(9.7折)为466681.52元,扣减已付290122元,结算余额为176559.52元。被告三慧商贸公司称仅收到上述催款函,无收到工程结算书,对收款函的内容不予确认,并表示口头有向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提出异议。

       因双方对工程总价结算有争议,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委托专业机构对已完成的涉案工程进行造价评估,本院经摇珠选定广东天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作为评估机构,该评估公司经现场勘验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范围》(GB50500-2013)为计价依据,出具了评估报告初稿,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曾就初稿提出异议,提出计价标准应按照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价,并就部分漏算项目、错算项目提出异议。评估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出具一份《关于评估报告意见的复函》,针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称其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的工程量与单价均符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范围》(GB50500-2013)的相关规范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行的标准及价格信息,具体由法院判决;另评估报告中打拆、铲除的清单里,均包含装、运、卸及清理建筑垃圾等施工工作内容,因此不另外计算施工现场清理费;施工管理服务费、图纸跟进服务费这两笔费用属于服务费,此评估内容不在《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的委托范围内,请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证据材料做出判决。其后,该评估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出具《番禺法院(2018)粤0113民初4284号项目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本案工程造价评估金额为403333.64元,其中税金38502.26元。根据原、被告对上述评估报告的质证意见及双方签订的《工程预算书》,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向评估公司发出一份《关于(2018)粤0113民初4284号评估计价标准的说明函》,提出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签订合同时制作了工程预算书并经被告签字确认,双方对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是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之规定,本次评估的计价应以双方约定的《工程预算书》为基础,如经勘验具体施工项目有设计变更而又无双方约定的部分,可参照《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范围》(GB50500-2013)计价,要求评估公司根据本院上述要求对评估报告予以修正。评估公司收函后,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出具了《关于案号:(2018)粤0113民初4284号的造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以双方约定的《工程预算书》为计价基础,《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范围》(GB50500-2013)等规范为补充,结论为本案工程造价评估金额为436552.56元,其中税金41245.11元。

       对于上述评估公司重新出具的评估报告,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质证提出评估表第2页第8项“大门口黑色不锈钢门套”的综合单价为178元,与合同预算单价358元不符;第5页37项“二层钢结构楼板”的综合单价为85元,与合同预算价428元不符;第6页42项“隔墙”的综合单价为38元,与第一次评估的单价124.4元变化较大。本院经审查,认为评估公司重新出具的报告中以上项目的综合单价与合同预算单价以及国标的单价均不吻合,而评估表中的备注项无作说明,故再次发函咨询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收到本院咨询函后,对相关项目进行了修正,并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出具了《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结论为本案工程造价评估金额为480006.72元,其中装修工程和安装工程部分不含税造价为433673.65元、保险1500元,税金44833.07元。

       另查明,被告三慧商贸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8日,股东为帅小慧、周伟波、于永珍、叶子豪、梁燕,其中被告帅小慧认缴出资155万元,出资比例31%;周伟波认缴出资95万元,出资比例19%;于永珍认缴100万元,出资比例20%;叶子豪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10%;梁燕认缴出资100万元,出资比例20%;以上出资时间2037年12月31日。被告三慧商贸公司提交的《广州番禺区三慧商贸有限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载明公司现注册(A.B.)两个账户,A.账户把所有股东的投资款100万元打入户名为帅小慧的账户,分别用于购买代理权、网络课程、租办公室、装修等事项;分五期完成实缴股本(第一期50万元,第二期150万元,第三期100万元,第四期100万元,第五期100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股份比例将现金将第一期打入公司对公账户,此后分别于本合同签订之日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个周年日支付。被告帅小慧表示三慧商贸公司现处于停业状态,但营业执照处于正常状态,股东没有开展清算。

      法院认为,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与被告三慧商贸公司签订的《珠海美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了施工,但从被告三慧商贸公司的股东叶子豪于2018年3月5日通知原告因资金问题停工,至2018年4月被告三慧商贸公司因欠租被业主收回场地,可见是由于被告三慧商贸公司的原因致施工合同终止履行,双方均无要求继续履行上述施工合同,可视为双方已合意解除上述施工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三慧商贸公司应就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工程款。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制作工程结算单后向被告三慧商贸公司发出催款函,主张已完成工程量工程总价为481114.97元,但被告三慧商贸公司未予确认。为此,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进行现场勘验后出具了评估报告,并对评估报告进行多次修正,本院采纳评估机构于2020年3月10日出具的《工程造价评估意见书》,确认涉案工程的装修工程和安装工程部分不含税造价为433673.65元、保险1500元;另上述评估报告并未包含双方合同预算确认的施工管理服务费17346.95元(按总价433673.65元的4%计算)及图纸跟进服务费5000元,应一并计入工程款总造价内,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造价为457520.6元,根据合同约定结算按97折计算,计得为443794.98元。扣减被告三慧商贸公司已支付的290122元,被告三慧商贸公司还应支付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工程款153672.98元。关于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利息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与被告三慧商贸公司没有约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且双方未能完成竣工验收和结算,故本院仅支持被告三慧商贸公司以153672.9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该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10日起向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对于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提出的漏计施工现场清运费等,评估公司表示评估报告书中打拆、铲除的清单里,已包含装、运、卸及清理建筑垃圾等施工工作内容,本院经审查评估报告书,认为评估公司的答复属实,清单中包含二次搬运项目,室内、室外打拆等项目中也均包含拆除废料二次运输、废料外运等费用,故对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针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主张被告帅小慧对被告三慧商贸公司拖欠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被告三慧商贸公司虽然暂停经营,但公司尚未解散,而被告帅小慧作为被告三慧商贸公司的股东,在被告三慧商贸公司成立前期以自己的账户或亲友的账户支付公司的债务,不能视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依据;另根据被告三慧商贸公司的公司章程,被告帅小慧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出资不足的情形;综上,原告美霖装饰番禺分公司主张被告帅小慧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番禺区三慧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珠海美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支付工程款153672.98元及利息[以153672.9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该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5月10日起计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详见: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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