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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成功代理颜袆彤股权转让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1-02-07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颜袆彤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与广州市枕草美甲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枕草公司”)、谭彩玲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爱果美容美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爱果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7月26日订立的爱果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是500000元,股东颜祎彤出资500000元,出资方式为现金。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爱果公司(甲方、出让方)与枕草公司(乙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约定:二、合作协定8.股权比例与盈亏责任,双方协商采用A方案:A、合作后,甲方占股25%,乙方占股75%,在经营期间出现亏损时,甲方不承担责任。9.资金投入:本协议签署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150000元作为股权转让金,合作起始日为2018年6月1日,合作之初的三个月为合作的保护期(2018年6月1日至8月31日),如终止合作,甲方退还乙方入资的股权转让金150000元,退还时间以协商为准。10.股权变更:合作起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双方须开始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五、违约责任1.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股处理。2.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售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3.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作企业亏损或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六、本协议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018年5月31日,颜祎彤(转让方)与谭彩玲(受让方)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颜祎彤股东将原出资50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100%)的部分10000元转让给谭彩玲。从2018年6月1日起,谭彩玲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同日,股东颜祎彤、新增股东谭彩玲出席股东会并作出股东决议,决议内容为:1.同意将颜祎彤将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股权共10000元的出资转让谭彩玲。2.同意免去颜祎彤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选举谭彩玲为法人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任期三年……4.同意旧章程作废,启用新章程。

      同日,股东颜祎彤与谭彩玲订立的爱果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是500000元,股东颜祎彤出资490000元、谭彩玲出资10000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对此,颜祎彤称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及该日订立的爱果公司章程中“颜祎彤”的签名均非其本人签名。

       2018年6月1日,爱果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颜祎彤经工商局变更登记为谭彩玲,原股东颜祎彤经工商局变更登记为谭彩玲、颜祎彤。

       2018年6月18日,爱果公司(甲方)与枕草公司(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150000元作为股权转让金正式生效,取消3个月(2018年6月1日到8月31日)的保护期;2.双方合作模式仍按原股权转让合作协议第二大点合作协议内第8小点的A种方案执行;3.甲方将按股份比例申请的工商执照正、副本及变更通知交予乙方签收;4.双方同意谭彩玲作为乙方代表成为爱果公司法人及股东。

       2018年12月18日,爱果公司与蒋晓芹签订《伊丽汇合作意向协议》,约定:我司经过内部研究决定与贵司合作商务条件如下,签订相关书面诚意协议,具体洽谈条件如下:1.铺位号:天河城百货5楼东北塔510铺。2、租赁期限:争取5年或以上……5.租贷签约合同、转户手续全部转至伊丽汇蒋晓芹名下等。

       2019年2月21日,谭彩玲(甲方)与蒋晓芹(乙方)签订《臻美美容院转让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将美容院所在商铺及物品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使用该商铺经营爱果公司,对外法人为甲方。甲方以200000元的价格将爱果公司转让给乙方,该转让款不包含甲、乙双方向业主缴纳的租赁金和管理保证金。待转让手续完成后,转让款的尾款100000元转至谭彩玲账户(备注:经甲、乙双方已确认沟通协商,甲方把100000元转让尾款支付给乙方作为2530000元剩余疗程/终结消耗的操作服务费用)。

       2019年2月28日,股东颜祎彤、谭彩玲、蒋晓芹出席爱果公司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1.同意颜祎彤将占公司注册资本98%的股权,共490000元认缴出资以490000元转让给蒋晓芹。其他股东均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2.同意谭彩玲将占公司注册资本1%的股权,共10000元认缴出资,以10000元转让给蒋晓芹。其他股东均同意股权转让并放弃上述股权的优先购买权。转让后由蒋晓芹占公司注册资本100%的股权。3.同意免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谭彩玲职务,任命蒋晓芹为法定代表人。4.同意废止旧公司章程。

       2019年3月4日,谭彩玲、颜祎彤(均为转让方)与蒋晓芹(受让方)签订《股东转让出资合同书》,约定:转让方在爱果公司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1.谭彩玲股东将原出资1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的全部10000元转让给蒋晓芹,转让金80000元;2.颜祎彤股东将原出资490000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8%)的全部490000元转让给蒋晓芹,转让金20000元。谭彩玲、颜祎彤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是公司股东,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活动。3.从2019年3月4日起蒋晓芹成为本公司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同日订立的爱果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是500000元,股东蒋晓芹出资500000元,出资方式为现金。

       2019年3月6日,爱果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谭彩玲经工商局变更登记为蒋晓芹,原股东谭彩玲、颜祎彤经工商局变更登记为蒋晓芹。

      枕草公司、谭彩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枕草公司与爱果公司之间签署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2.爱果公司和颜祎彤返还枕草公司入资的股权转让金14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款之日止);3.谭彩玲和颜祎彤按照工商登记股权比例承担合作经营期间的公司债权债务;4.案件所有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爱果公司和颜祎彤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虽由枕草公司与爱果公司签订,然根据庭审询问中谭彩玲、颜祎彤所述,并结合协议的实际履行状况,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协议中的合同相对方为谭彩玲与颜祎彤,双方之间构成股权转让合同关系,理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谭彩玲与案外人蒋晓芹于2019年2月21日签订《臻美美容院转让协议》,约定将爱果公司开设的美容院以200000元的价款转让给蒋晓芹,其中转让款100000元支付至谭彩玲账户,剩余100000元转让款作为2530000元剩余疗程/终结消耗的操作服务费支付给蒋晓芹。爱果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谭彩玲、颜祎彤同意将其持有爱果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蒋晓芹。爱果公司并于2019年3月6日完成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可见,虽工商登记中谭彩玲对于爱果公司的持股比例与协议约定不同,但谭彩玲已将爱果公司的经营实体美容院以2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案外人蒋晓芹,并约定由其收取相应的转让费用,且已将爱果公司的全部股权变更登记至案外人蒋晓芹名下。在此过程中,颜祎彤均予以配合,未提出异议。同时,谭彩玲亦无证据证明《股权转让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双方系按照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分配爱果公司的经营利润,以及系由颜祎彤实际经营爱果公司,谭彩玲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能够反映在《股权转让合作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爱果公司系由谭彩玲实际控制及经营。因此,即便工商登记存在错误,但实际并未影响谭彩玲依据《股权转让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行使其股东权利,况且当前谭彩玲已同意将爱果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蒋晓芹,并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案涉的《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已不存在解除的事实基础,谭彩玲与枕草公司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亦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爱果公司系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谭彩玲主张其与颜祎彤按照工商登记的股东比例承担经营期间的公司债权债务,显然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亦不予支持。鉴于此,谭彩玲主张爱果公司、颜祎彤承担律师费缺乏事实基础,亦无合同依据,一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驳回枕草公司、谭彩玲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枕草公司、谭彩玲负担。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代理颜祎彤,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颜祎彤收取的蒋晓芹支付的10万元是天河城租赁合同的意向金,其款项实际收取时间与臻美美容院对外转让的协议签订时间也不吻合。颜祎彤并不知晓涉案股权仅进行了2%的工商变更登记。谭彩玲已经实际控制爱果公司,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存在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颜祎彤在履行涉案《股权转让合作协议》过程中是否存在根本性违约,以及谭彩玲是否有权以此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并退还股权转让款?涉案四方当事人虽签订多份协议,但各方均确认案涉协议签订的目标均为就颜祎彤向谭彩玲转让其持有的爱果公司股份进行约定。谭彩玲称根据各方约定其有权获得的爱果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份额为75%,但实际变更后的持股比例仅为2%,故认为爱果公司和颜祎彤根本违约。本院对枕草公司、谭彩玲该陈述意见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第一,谭彩玲在2018年6月1日已成为爱果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并实际掌控爱果公司经营管理。工商登记所显示的爱果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仅具有对外宣示的效果,并不影响爱果公司内部实际持股份额和控制人身份已完成转化的认定。

       第二,《股权转让合作协议》对于涉案股权变更时间有清楚约定。在本案诉讼发生前,并未有证据证实谭彩玲曾催促颜祎彤进行75%股权的变更登记但颜祎彤不予配合。在臻美美容院向案外人转让时,也是由谭彩玲直接代表爱果公司签订合同。此外,在谭彩玲、颜祎彤与蒋晓芹签订《股权转让出资合同书》及办理股权登记时,谭彩玲不可能不知晓爱果公司股权工商登记的情况,但其均无提出异议。

       第三,颜祎彤是否收取臻美美容院对外转让的收益款10万元,与本案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也不影响本院对于涉案75%股权已实际完成转让的事实认定。枕草公司、谭彩玲如对臻美美容院对外转让后的收益分配有异议,可另循法律途径,本案不作调处。

       综上所述,枕草公司、谭彩玲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23798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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