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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直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来源:搜狐法律观察 作者:翟静芳  时间:2019-11-15

一互联网直播的兴起与发展

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与传统的广播电视直播相比,互联网直播具有成本低、互动性强、市场准入门槛低等特点,加上国内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移动智能设备的发展,使得互联网直播在近几年获得了广泛的用户群体。

关于互联网直播最早出现时间已经无从考证,不过,互联网直播首次出现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统计报告中则是在其2002年1月发布的第九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该报告于其统计的“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中首次在“多媒体娱乐”一项出现网上直播。而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随后发布的第十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统计报告》则首次将网络直播单独作为“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的一个统计项目,在当年的统计中,也即截止2002年6月30日,网上直播在用户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中占比为4.4%。由此可以反映出互联网直播正在由萌芽阶段不断的发展,并逐渐吸引越来越多的用户目光。

此后,直播逐渐经历了以YY、9158、六间房为代表的PC端直播以及以斗鱼、虎牙等为代表的游戏直播阶段,近年来逐渐形成以陌陌、Now直播为代表的泛娱乐直播新局面。特别是2016年,互联网直播作为我国互联网的最大风口,在这一年受到了极大的关注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三十九次)统计,截止2016年12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3.44亿人,占网民总体的47.1%,月活跃用户高达1亿人,[1]下图为2015年至2018年互联网直播用户规模统计图。

 

直播法律风险

 

——数据来源:艾媒网:《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第41次、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互联网直播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

在互联网直播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诸多的法律风险,而在可能涉及的风险中,除了主体资质外,更多的存在于平台运营过程中,且风险不仅来自于平台,还来自于主播以及主播外的用户,在后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直播平台作为负有审核、监管义务的主体可能需要相应的法律责任,实践中有不乏因主播违法而被处罚的平台。

(一)平台主体资质方面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互联网直播平台通过分取用户打赏、广告费等方式盈利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CP)》。

同时,《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根据不同的直播内容对相应的直播平台规定了不同的资质要求,比如提供新闻直播的需要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证》;提供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的,根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应当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视听节目直播的,应当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然而实践中,很多互联网直播平台并不具有相应的资质,此种情形下擅自开展相应的直播服务的,涉嫌违规经营。

(二)平台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1,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首先,平台方面,互联网直播涉及的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在于平台使用音乐、视频所带来的著作权侵权,目前,许多平台都会在平台内部嵌入音乐菜单,主播可以直接点击播放音乐,此时如果平台没有获得相应的音乐作品的许可,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此外,近年来,随着游戏直播的兴起,因游戏直播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其次,主播方面,一些秀场主播通常会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或者翻唱经典音乐,此时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典型案例】

——耀宇公司诉广州斗鱼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4年,上海耀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宇)与游戏运营商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共同运营2015年DOTA2亚洲邀请赛。耀宇通过协议约定获得该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视频转播权。)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斗鱼)未经授权,以通过客户端旁观模式截取赛事画面配以主播点评的方式实时直播涉案赛事。法院判决认为,斗鱼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对网络游戏赛事进行实时直播,免费坐享他人投资并组织运营赛事所产生的商业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斗鱼赔偿110万。

——主播冯提莫播放歌曲 平台被判赔偿5200元

2018年2月14日,冯提莫在斗鱼直播时,播放了半首歌曲《恋人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将斗鱼被告上法院。2018年12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冯提莫构成侵权行为,判决斗鱼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3200元。

2,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侵权方面的问题

首先,直播平台对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主要在于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用户在使用直播服务时,平台通常会收集相应的个人信息,比如2018年初掀起的直播答题模式,用户在注册账号时,往往会填写个人信息,诸如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以及银行卡号、支付账户等。《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作出了规定,如果直播平台未按规定进行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存在违规风险。

其次,主播行为导致的个人信息泄露、隐私侵权风险。为了吸引用户,一些主播不惜触犯法律,通过偷拍的方式满足大众的好奇心,而偷拍、偷录可能涉嫌侵犯隐私权。此外,还有主播基于“泄愤”等目的,“发布”用户信息的。比如中国日报网曾报道,一名14岁的初中生因打赏女主播引发纠纷,该主播遂在其主页上公布了初中生的个人信息,主播的行为不仅涉嫌侵犯个人信息,而且可能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3,广告违规风险

在互联网直播备受吹捧和资本青睐的背后,必然离不开商业利益。广告作为直播平台主要的变现方式,一般通过商家与主播、平台合作在视频中插入广告,或向观众推销商品,平台从中抽成的模式实现。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网络主播在直播节目中对诸如美妆、食品、生活用品等进行推荐、介绍的,直播平台可能成为广告发布者,网络主播可能构成广告代言人。此时,一旦广告出现违法违规的请形,直播平台可能需要承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当然,如果直播平台并未与广告主签订协议,主播自己为广告主发布广告的,直播平台仅承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4,内容违规风险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互联网“九不准”,实践中,互联网直播平台经常出现淫秽、色情等违规内容,其中既有由平台实施的行为,也有主播行为,该行为不仅违反网络监管规定,而且可能触犯刑法,实践中亦有不少平台负责人、主播被判入狱的案例。此外,因用户行为导致的内容违规风险亦不容忽视,特别是一些弹幕、评论等,也是经常出现违规内容的地方。

【典型案例】

——主播虚假直播故宫 直播平台被处罚

“花椒”直播平台一女主播在今年5月4日自称“躲过故宫看守人员清场,夜晚在故宫内直播慈禧的床榻。”,该直播播出后,北京市网安以散布谣言和扰乱社会秩序,对主播及相关炒作人员予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随后,北京市文化执法总队对“花椒”直播予以行政罚款。

三、互联网直播平台的合规运营

(一)合规运营,持证经营

任何企业,合规运营是其前提,而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资质则是合规运营的首要之意,互联网直播平台更是如此。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开展不同的直播内容需要不同的资质,而且应当按照所取得许可证的具体范围开展服务。比如直播涉及新闻的,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采编一项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第一类第五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涉及视听节目的,应当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第二类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资质。

在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平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互联网“九不准”依法经营。坚持正确导向,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二)尊重版权,正当竞争

著作权或者版权问题也是直播平台一直以来的隐患,直播本身缺乏优质内容也促使直播亟需与传统作品相结合以丰富直播内容,常见的比如直播平台对音乐作品的嵌入、对网络游戏的直播以及对影视剧的直播行为,也有对电竞比赛的直播等,这其中不仅涉及著作权侵权风险,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直播平台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权利,通过获得许可等方式,积极开展合作,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谋求发展。

(三)完善审核制度,落实监管义务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直播活动涉及到平台、主播、用户三方主体,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由此可以看到,直播平台对于主播以及用户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审核义务。因此,平台应当积极运用技术手段,配备相应的审核人员,完善审核制度,落实监管义务。同时,这种审核义务不仅包括对违规内容的过滤,也包括对著作权侵权、民事侵权行为以及危险行为的制止等,实践中已有因主播直播高度危险行为身亡,平台被判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案例(见下述典型案例),因此,在合规运营、合法经营的道路上,直播平台依然任重而道远。

【典型案例】

——主播攀爬高楼坠亡 直播平台一审被判赔偿3万元损失

2017年11月8日,“国内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永宁攀爬高楼坠亡,其母何某认为花椒直播对于用户发布的高度危险性视频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和监管义务,于是将花椒直播的运营方诉至法院,并提出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2019年5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法院认定花椒直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网络侵权责任,判决其赔偿何某各项损失3万元。[2]

附录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参见搜狐新闻:《花椒直播被判赔偿坠亡者3万元,高度危险性视频谁之过?》,链接:http://www.sohu.com/a/315951825_742201,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7月19日。

作者简介:翟静芳 搜狐法律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