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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常见问题和监管之法律小科普

来源:互联网 作者:谢洁瑾 时间:2020-02-22

  一年一度的女神节又要来临啦,今年也正好是《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出台三十周年,值此佳节,特此推出节日特辑,对日常碰到的关于化妆品的一些常识问题做个法律小科普,以飨读者。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1、 护肤品、彩妆品、化妆品傻傻分不清?

  市面上大家在采购的时候,经常会听到营业员宣传各种护肤品啊、彩妆品啦、化妆品呀,那么他们是指同一类东西吗?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只有“化妆品”是真正的法律概念,根据1989年出台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对哒!所以化妆品其实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一般来说包括日常说的护肤品、美容类的彩妆、香水,除此之外呢洗发膏护发素沐浴露等清洁产品也是哦,甚至包括牙膏呢!

  2、 经常在化妆品的包装上看到各种“批号”,那化妆品上市是不是都需要审批通过呢?

  不完全是呢。我国法律将化妆品分为两大类进行监管,一类叫特殊用途化妆品,一共有九大类,分别是: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主要是因为这些产品的成份容易导致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因此大家在购买此类产品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下包装上是否有相应的批准文号,否则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是违法行为。

  除此之外的化妆品都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经过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并被监管部门批准才能上市呢!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只需要在上市前进行网上备案就可以啦。

  是否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也可以在相关文号中看出来呢:

  以上为随手从产品包装上截出的图片,上面为某美白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下面为一般化妆品,标记备案文号 。

  3、 那通过审批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不是功效更有保障呢?

  当然不是啦!审批前,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的是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主要是对于微生物是否超标呀、成分是否符合毒理学、含铅含汞等卫生安全性以及是否会导致人体过敏等人体安全性进行检验,对是否具有风险物质进行评估,但是并不对产品的功效性(如是否可以产生美白、祛斑、生发等效果)进行检测(防晒除外)。

  4、 市场上宣传的那些药妆产品是不是更加安全呢?

  事实上,我国法律规定对药品和化妆品的监管要求完全不同,注册化妆品无需经过临床试验程序,而药品注册是需要通过严格的临床试验,包括对于药效的测验。因此,我国目前监管现状是不允许化妆品称为“药妆产品”的,避免公众将化妆品和药品进行混淆。对于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等“药妆品”概念的,属于违法行为。

  5、 好多“成分党”都会看化妆品包装上的成分构成,那包装上的成分栏里没有标识防腐剂成分,是不是说明产品自然未添加防腐剂?

  很遗憾的告诉你未必啦!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化妆品销售包装上应真实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但是!但素化妆品成分是指生产过程中有目的地添加到产品配方中并在最终产品中起到一定作用的成分,而为了保证化妆品原料质量而在原料中添加的微量稳定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成分是不属于化妆品成分的范畴,可以不在产品标签上进行标注的哦!

  6、 经常有人说进口化妆品的品质和品牌根据所在国的不同略有不同,也有人说在不同国家购买的同种产品质地、成份会略有不同?

  这是有可能的。一方面,一些欧美大型的化妆品集团会在亚太地区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针对亚太地区人的皮肤做专门的测验,以开发出专门针对亚太地区的产品或者在原有的配方上进行调整以适应亚太地区客户的需求。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化妆品只能使用收录在我国监管部门制定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的成分以及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新原料,如某产品的原料不在前述目录内,则可能需要做相应调整,或者履行完我国新原料审批流程才能进口至国内。

  7、 常听说有的产品很好用,国外已经上市一年了,国内专柜却迟迟未能上市,这是为什么呀?

  除去公司本身的市场布局和销售因素,从我国监管来看,2018年11月10日前对于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无论是否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都必须经过监管部门审批才能进入国内销售,一般需要几个月时间完成相关程序,因此客观上的确可能造成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上市时间的差异。2018年11月10日后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改为备案,大大提高了相关进程,相信今后这种情况会出现的越来越少啦!

  8、 化妆品使用后过敏怎么办?

  因个体差异,和药品类似,使用化妆品也是会有不良反应的,常见的如接触性皮炎、毛发脱落、色素沉淀等等。如果发生不良反应,建议及时去医院就医。同时,可以前往上海多个医院设有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反映相关情况,也可以向12331热线或生产企业反映,督促企业完善或召回产品,避免伤害扩大。

原创 谢洁瑾 金茂法律评论 2019-03-08作者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