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研究

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保障企业合法规范运营

化妆品企业常见的行政违法行为及应对措施

来源:原创 作者:朱明利律师 时间:2019-11-15

广州化妆品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根据对化妆品市场行情的研究发现:随着化妆品行业的日趋成熟,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法治观念不强,为占据市场、追求利益,不惜采用违法违规手段,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根据国家近些年查处的化妆品企业违法行为通告,化妆品企业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生产、推广、销售三个环节,尤以销售环节违法行为居多,主要因为在该环节化妆品开始直接面向社会大众,直接涉及消费者利益,是各地监管部门的工作重心所在,问题容易被发现,便于调查取证和做出处罚决定。

一、化妆品企业在生产环节的常见违法行为

1、生产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公告数据,该类违法行为在生产环节比重较高。根据白云食药监发布《2019年1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占比高达71.88%。

2、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如广州市诗丹丽化妆品厂因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被行政处罚(详见(穗云)食药监钟落潭妆罚(2018)009号)。

3、生产不合格化妆品,如广州集芳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不合格化妆品被行政处罚((穗云)食药监均禾妆罚(2018)018号)。

4、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如广州市卡茜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生产假冒伪劣化妆品而被行政处罚(详见(穗云)食药监太和妆罚(2018)013号)。

5、使用禁用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如广州精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膜法奇迹之补养面膜“被检出含有氟轻松成分,因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6、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化妆品,如广州市九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君冠化妆品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被行政处罚。

7、生产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的化妆品,如广州市丹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迪丝柔丹缇染发膏”批件与标签标识不一致,未检出标签标识的“2#对氨基苯酚”和“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两种染发剂,以及检出了“4#间氨基苯酚”和“14#苯基甲基比唑啉酮”这两种批件未标识的染发剂,而被行政处罚。

二、化妆品企业在推广环节的常见违法行为

推广环节的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广告或标签方面的违法违规宣传推广。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正式施行,对许多广告营销中的广告语做了禁止使用,规定化妆品广告不能虚假夸大化妆品的名称、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不得宣传医疗作用,亦不能使用医疗术语等。此外,化妆品广告还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化妆品企业在广告营销的法律实践中经常出现广告用语不规范、产品功能信息不清楚明白、引用数据未标明出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

三、化妆品企业在销售环节的常见违法行为

化妆品的销售渠道总体可以划分为实体店和电商平台两类,化妆品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在实体店的案件最多,占比达到2/3 ;其次是电商平台(包括电视购物)。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传统购买渠道,如商场、超市、专营店等实体店铺,仍是消费者购买化妆品的主流渠道。随着近年网购潮的兴起,化妆品在新兴渠道的销量正在不断攀升,主管部门也在加大对电子商务的监管力度。可以预见,今后来自电商渠道的案件数量将呈现上升趋势。

1、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化妆品,目前监管部门对化妆品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数量最多,由于作案地域分散、造假成本低、回报利润高等原因,仍不断有制假售假者铤而走险,政府在打击制假售假方面不断加强查处力度。

2、销售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因生产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多,导致销售未经批准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在销售环节比重相应增加。

3、擅自涂改所售产品信息,指销售者擅自涂改所销售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等信息。

4、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如广州源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而被行政处罚(详见(穗云)食药监人和妆罚(2018)036号)。

5、销售假冒伪劣化妆品,如广州秋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因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而被行政处罚(详见(穗云)食药监大队妆罚(2018)040号)。

6、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主要指所销售的化妆品无法提供合法的来源证明文件。

7、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以冒用厂名厂址;销售过期或不合格产品为主。

8、验货记录缺失,主要针对销售者未建立产品溯源机制、无法提供产品检验报告等验货证明的情形。

9、价格违法,以未明码标价或涉嫌价格欺诈的情形为主。

10、合同违法,当事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而受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