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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马志凯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朱明利律师 时间:2020-02-19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深圳万谷盛世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成功代理委托人与广州市美格文化旅游有限公司、马志凯合同纠纷一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营业执照载明其成立于2017年7月25日,属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李明全。

  美格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17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马志凯。2018年7月2日,美格公司由原名广州市天南地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

  2017年10月20日,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甲方)与美格公司(乙方)签订了《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为20171020-41,双方就乙方入驻甲方运营的“爱享到”消费平台达成了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17年10月20日至2018年10月19日,店名为MAG环球魔幻世界。协议约定:鉴于:一、甲方合法运营“爱享到”互联网消费平台,已拥有众多入驻合作商家。为了扩大合作商家的知名度,甲方与合作商家进行驻店推广活动,吸引广大消费者到店进行消费,实现互惠共赢。二、乙方是以娱乐/游乐场/服务的旅游景点。乙方认可并希望入驻甲方运营的消费平台,且愿意协同甲方联合进行商务推广活动。第一条合作模式1.甲方向乙方预付乙方主营产品运营资金人民币3000000元,双方共同推广宣传;2.甲方作为乙方的代理销售商,销售乙方的产品或服务,甲方获得的代理销售价乙方需保证不高于自身店铺销售价,具体商品价格体系详见附件1;3.甲方在其运营的爱享到平台中代理乙方商品和服务,并代收上述款项,其中超过乙方与甲方结算价的,差额部分,视为甲方的代理服务费;4.甲方允许乙方免费入住爱享到,并免费为其进行品牌推广。第六条双方违约责任1.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形,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甲方提供未消费的经营资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支付为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律师费、代理费、咨询服务费等);……2.若甲方出现以下情形,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无需退还甲方未消费的经营资金。(1)不遵守乙方的价格体系……第七条协议终止合作期内,乙方出现店铺转让、变更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情况时,应提前至少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若甲方决定终止本协议,乙方应退还甲方提供的经营资金(具体金额为甲方未代理销售完的额度)。

  一审法院认为: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与美格公司签订的《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依约恪守履行。

  关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是依法领有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其以自己的名义与美格公司订立合同,并向美格公司主张权利,并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具有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属于包销合同的问题。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主张合同期满美格公司应退还剩余运营资金,美格公司则认为该合同属于包销合同无需退还运营资金余额。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第一条即约定了双方的合作模式为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为美格公司的代理销售商,销售美格公司的商品或服务,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获得的代理销售价美格公司需保证不高于自身店铺销售价,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在其运营的爱享到平台中代理美格公司的商品和服务,并代收上述款项,其中超过美格公司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结算价的,差额部分,视为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的代理服务费。上述合作模式条款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为代理销售关系,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作为美格公司的代理销售商,销售美格公司的商品或服务,并代收款项,遵守双方关于代理销售价格的约定,超出约定结算价的差额部分为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的代理服务费。上述约定明白无误,再结合第六条双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涉及经营资金退还的条件,如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存在约定的违约情形则赋予美格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未消费的经营资金,并不涵盖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依约履行合同后美格公司仍有权不予退还未消费经营资金的情形。可见双方作此约定的本意在于排除美格公司有权不予退还未消费的经营资金的几种情形,而非赋予美格公司在第六条第2款约定情形之外仍享有不予退还未消费经营资金的权利。综上,美格公司辩称双方为包销合同关系可不予退还剩余运营资金,与合同约定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美格公司主张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违约,美格公司可不予退还未消费经营资金的问题。根据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提供的《环球魔幻世界优惠买单详情表》显示,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间,存在销售价格低于双方约定价格的情形,该情形属于合同第六条第2款约定的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不遵守美格公司的价格体系,美格公司无需退还未消费运营资金的情形。但是,双方在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的该违约行为发生后签署的《爱享到x环球魔幻世界6.1儿童节活动方案》中,明确载明鉴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因疏于经销商管理导致分销商乱价行为,美格公司对此已作出禁止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消费者入园7天的处罚,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已处理并调整好自身分销商的对外价格,并保证遵守美格公司的价格体系,美格公司既往不咎,双方继续友好合作……。由此可知,美格公司对于此前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代理销售价格低于约定价格的违约情形是明知的,且已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在《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赋予美格公司此情形下有权解除合同不予退还未消费经营资金的情况下,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达成协议,对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既往不咎,双方继续友好合作。可见美格公司对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低价销售的违约行为给予禁止消费者入园7天的惩罚及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作出改正后,对该违约行为给予了谅解,没有依照《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要求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再承担违约责任。现美格公司再以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的前述违约行为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美格公司辩称其对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2018年3月份低价销售的违约行为不知情,对该月份的违约行为未予谅解。一审法院认为,《环球魔幻世界优惠买单详情表》反映,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低于约定价格代理销售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3月至4月期间,《爱享到x环球魔幻世界6.1儿童节活动方案》签订于该违约行为发生之后,且未注明双方仅针对2018年4月的低价销售行为作出处理,美格公司自行解释《爱享到x环球魔幻世界6.1儿童节活动方案》不包括对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2018年3月的低价销售行为的谅解,缺乏依据。从美格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发出的《通知函》,以及其对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采取的禁止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平台购票的消费者入园的违约处罚措施可知,美格公司对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的实际代理销售价格是有途径获知并查验的,对此美格公司也当庭作出了说明,现美格公司称其对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2018年3月份低价销售的违约行为不知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美格公司辩称因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违约而无需退还未消费的经营资金,理由不成立,剩余运营资金美格公司应予退还。

  关于剩余运营资金的计算,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提供了《环球魔幻世界优惠买单详情表》予以证实,美格公司予以否认,承上所述,美格公司有途径查验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销售门票的情况,但对已消费的经营资金或者已经美格公司验证使用的门票数量和金额,美格公司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实,在没有反证推翻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提供的《环球魔幻世界优惠买单详情表》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环球魔幻世界优惠买单详情表》予以采信。除此之外,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还对代金券销售金额23400元进行了扣减,虽然该代金券销售金额在本案中未有证据反映,但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扣减代金券销售金额客观上增加了双方合作销售的金额,使得美格公司需要退还的余额减少,没有损害美格公司的权益,故对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主张的资金余额计算方法一审法院经审查予以采纳,认定应退还的运营资金余额2507005元(3000000元-平台销售金额469595元-代金券金额23400元)。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还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合同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8年10月2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合法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马志凯是否应当承担的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美格公司与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马志凯是美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愿意承担美格公司因违反《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的约定所带来的一切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美格公司应退还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的运营资金、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费用等)。该协议加盖有马志凯的印章,马志凯辩称其私章由美格公司持有,其本人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马志凯是美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的股东,美格公司确认马志凯是其实际控制人,马志凯将其私章交由美格公司持有,美格公司在案涉三份合同即《万谷盛世消费平台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及《爱享到x环球魔幻世界6.1儿童节活动方案》均加盖使用了马志凯的印章,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印章的加盖视为马志凯同意签署相关合同,至于马志凯如何授权美格公司使用其印章,系美格公司内部管理范畴,不得对抗合同善意相对方,故马志凯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其对美格公司的涉案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责后其依法有权向美格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美格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退还运营资金余额2507005元;二、美格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万谷盛世广州分公司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5070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0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马志凯对判决主文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依法有权就其承责部分向美格公司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2730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美格公司负担,马志凯连带负担。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详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1427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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