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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没签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就不能索赔?错错错!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5-05

 

  一、工伤认定的前提是什么?

  众所周知,工伤的认定,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合同往往成为了劳动者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材料。然而,在劳动人事实践中,很多企业往往不愿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有的员工出于各种考虑自己本身也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那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因工受伤,能向单位索赔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不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而是以开始事实上的用工为判定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也规定,劳动者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中包括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简而言之,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只要存在用工情况,即使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依据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然,因工受伤时,劳动者可以提供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和索赔。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和资料有哪些?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其认定要件有三个:

  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适格;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三是劳动者提供报酬性业务劳动。

  那针对以上要件,可以提供哪些证据加以证明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所以,劳动者在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以提供以上证据加以证明,没有劳动合同也不用担心。

  三、类似案例如何判决?

  【案号:(2016)琼96民终1549号】

  【案情】该案中,被上诉人XX静于2013年7月开始在上诉人XX修理厂上班,从事汽车维修工作,口头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5月,XX静在修理厂内上班时被掉下的铁块砸伤,经医院经医院治愈后被鉴定为伤残九级。事后,XX修理厂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了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且加盖了公章(含工作关系相关内容)。XX静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核实情况后予以认定。但该修理厂一直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为工伤认定存在问题,并拒绝给付相关赔偿。

  【终审判决】该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判决后,修理厂仍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相关证据,认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既是对XX静受伤属工伤的认定,也是对XX静与XX修理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进行认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XX静与XX修理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持了相关赔偿。

  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并非认定工伤的唯一依据。因工受伤时,劳动者若能提供工作证明、工资表、工作证、登记表等相关材料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注:为方便理解,案例内容为摘取要点;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并非恶意针对。

  附:不签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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