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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疫情期间企业从事消毒剂产品生产、销售相关问题

来源:原创 作者:欧楚琪 时间:2020-02-07

  2020年伊始,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的爆发已令全国各族人民人心惶惶,截至今日,全国已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28018例。由于此次疫情扩散速度快、涉及范围广,全国各地都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予以应对。疫情防控期间,除了口罩是大家都需要的防疫物资外,消毒剂也成为每家每户防疫的必备品。

  受当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国内消毒剂产品出现供应紧张问题。为保障消毒剂产品的有效供给,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2月4日特发布《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以解决当前消毒剂紧缺的问题。该通知中表明四类消毒剂产品(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在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可在没有备案的情况下紧急上市。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本篇文章,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将就新型肺炎疫情期间企业从事消毒剂产品生产、销售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给予提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总结,仅供企业决策参考。

  一、生产消毒剂需要哪些证件?

  产品生产商:

  1. 消毒产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和卫生用品生产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2. 产品资质(卫生许可证批件)

  如果是抗抑菌产品和其他不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需要索取该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品牌方:

  1. 拟使用的商标

  2. 营业执照

  二、疫情期间生产消毒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结合上述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0年2月4日特发布《关于部分消毒剂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紧急上市的通知》文件,疫情期间紧急上市的消毒剂产品须具备下列条件:

  1. 目前允许紧急上市的仅为以下四类消毒剂产品:醇类消毒剂、含氯消毒剂、二氧化氯消毒剂、过氧乙酸消毒剂。

  不包括有效成分为其他类别的消毒剂产品及复配消毒剂,也不包括消毒器械、抗抑菌制剂,如抗抑菌洗手液产品等消毒产品。(注:含氯消毒剂指的是以有效氯为主要杀菌成分的消毒剂,常见产品包括:液氯、漂白粉、漂白粉精、三合二、次氯酸钠、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氯化磷酸三钠等)

  2. 国产消毒剂产品生产企业需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才可进行生产,产品责任单位(在华)还应向所在地消毒产品备案部门提交消毒剂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3. 产品完成生产后需按照WS628-201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等法规要求的检验项目进行检测。

  上述四类消毒剂产品紧急上市前,产品责任单位需要提供有效成分含量检测报告及pH值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暂不指定来源亦无实验室资质要求,可为国内有消毒产品检测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也可为其他来源检测报告,包括国外实验室检测报告、国内其他检测单位测试报告或企业内部自行检测数据,只要能证明含量及pH符合通知要求即可。

  (注:此通知中,国家准许部分消毒剂在检测合格后可以先上市,再补充卫生安全评价和备案,给生产企业大大节省了时间,也有效加快消毒剂的供应进度)

  4. 对于已备案上市的国产消毒剂,产品责任单位因扩大其生产规模而增加生产线、生产车间或生产地点的,产品责任单位提供符合相关卫生标准的消毒剂有效成分含量和pH检测报告后,产品可上市销售使用。此种情况不适合进口消毒剂产品。

  下表为四类消毒剂产品需要满足的各类要求,以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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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来源:瑞旭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