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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广州微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泽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1-02-05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广州微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伊公司)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团队代理委托人与被告广州泽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诺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胜诉。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被告于2017年9月与原告订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有限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被告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原告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推荐人。被告承诺若原告申请挂牌不成功,被告在两个工作日内退还推荐服务费50000元。后因原告未能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原告对挂牌失败无过错且挂牌过程中不存在免责条款的相关事由。原告本着合作优先、互相体谅的原则,催要数次,被告以暂时无款等各种理由拒绝返还服务费。原告微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服务费5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泽诺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一、原告新四板挂牌项目现在是属于暂缓状态,不属于不成功。受理挂牌单位广东股权交易中心质疑原告的企业性质合法性,要求企业提供合法的经营许可证,但原告无法提供经营许可证,刻意隐瞒真实信息。二、原告提前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其已经支付的项目申请不予退还。三、原告多次上门闹事对我司已造成严重的声誉受损,微伊公司需承担给我司的声誉损失。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22日,微伊公司(甲方)与泽诺公司(乙方)签订《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挂牌的推荐人,负责推荐甲方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总费用50000元;如甲方申请挂牌的过程中,若挂牌不成功,乙方在2个工作日之内退还甲方推荐费50000元(伍万元整),甲方刻意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况除外。2017年9月25日,微伊公司向泽诺公司转账50000元,并备注新四版挂牌费用。

        微伊公司提交邮件截图及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视频录像,拟证实双方协商退款事宜及泽诺公司同意退款的事实。诉讼中,泽诺公司向本院寄送照片、挂牌状态截图。其中,挂牌状态截图显示微伊公司挂牌状态为暂缓,上会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不通过原因为:1.企业研发能力存疑;2.企业开业以来为亏损状态,收入、利润存在问题,持续经营能力存疑;3.请补充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状态为暂缓一个月。经质证,微伊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表示未看过该截图。

        法院认为:微伊公司主张泽诺公司返还服务费,并提交挂牌协议书、转账业务回单等证据拟予佐证。截至本案庭审之日,距离案涉合同的签订已达两年多之久,泽诺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已为微伊公司成功挂牌或双方已达成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的合议,且根据泽诺公司提交的截图显示上会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状况为暂缓一个月,现已远超该期限,泽诺公司以挂牌仍在暂停阶段为由抗辩不予退款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约定,挂牌不成功的,泽诺公司应退还服务费50000元。泽诺公司另辩称微伊公司未能提交经营许可证、刻意隐瞒真实信息导致挂牌暂缓,经查,案涉合同中未对提交经营许可证进行明确约定,且诺则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微伊公司存在隐瞒真实信息的情形,故泽诺公司该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对泽诺公司辩称微伊公司造成其声誉受损的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中不予调处,泽诺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微伊公司主张泽诺公司返还服务费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广州泽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泽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微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50000元,详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590号民事判决书。

   广州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温馨提醒:打官司最好委托经验丰富的专业律师,才能保证胜诉几率高,如果您有纠纷需要委托律师,可以委托我们处理,联系电话18922193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