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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吴某燕与广州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

来源:原创 作者:朱明利律师 时间:2019-12-01

  广州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依法接受吴某燕的委托,成功代理吴某燕与广州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驳回广州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申请。具体案情如下:

  申请人广州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广州市只有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22740元(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1895元/月×12月=22740元)的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案件才能做出终局仲裁裁决。而穗天劳某案[2016]2743号案中吴某燕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的八项仲裁请求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且争议标额高达107948.39元,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确定的数额也高达53278.37元。以上两数额均远大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金额。因此,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2743号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作出终局裁决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特申请法院撤销该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吴某燕答辩称:我方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查明的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局的事项有二,一追索劳动报酬不得超过当地十二个月工资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的争议属于社会保险待遇争议,所以仲裁裁决适用终局裁决的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应当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系追索工伤保险待遇引起的纠纷,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第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广州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16]2743号终局裁决的申请。

  (详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特987号民 事 裁 定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