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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操作流程、法律依据、纳税事项梳理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4-15

 

  律师在服务顾问单位中,经常会发生股权转让,为了给顾问单位做好法律咨询工作,特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法律依据、操作流程、纳税等事项进行相关梳理。

  一、股权转让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转让流程

  若章程对股权转让流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若章程对其无特别规定,则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

  1、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2、转让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转让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并形成股东会决议;股东内部相互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3、转让方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

  4、若转让方将全部股权进行转让,应收回转让方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5、若转让方部分股权转让,应修改转让方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将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三、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注意:主要参照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需要的文本进行相关股权变更登记。

  四、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规定

  1、需要缴纳的税费

  (1)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2)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的有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注意事项

  (1)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点

  应当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受让方或者转让方应当持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

  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转让方而言,因此转让股权的股东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方(购买方)则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3)申报时间

  个人所得税缴纳的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转让价款去税务机关报税,然后凭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二是股权变更登记时候同时办理,在办理股权变更时,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税务机关纳税。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4)应纳税额,包含违约金(若有)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减去股权原本价值及其他合理费用以后的余额,其他合理费用包括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资产评估费、中介服务费等。计算出应纳税额以后,再按照20%的税率来缴纳个人所得税。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5)价格过低

  在实践中,很多股东为避税,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将股权转让的价格明显压低,真实价格私下交易。在纳税时,对于这种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税务局可能会重新核定。法律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最后,本文主要对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民营企业股权转让进行梳理,对于国有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中特殊的法律规定没有进行梳理。其中国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除应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中外合资企业股权转让其特殊之处在于:一是必须征得合营方的同意;二是办理股权转让时,须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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