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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复印指南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3-27

 

  (一)去相关科室复印病历

  病历资料是医师记录的医疗过程,是医师对诊疗经过、病情发展、所采取医疗措施的记录。病历资料是律师帮你们维权的重要信息来源。

  患者尚在医院住院治疗过程中时到所在科室复印病历。如果患者已经出院,则到医院的病案科(有的医院称为:病案室、档案室)

  复印病历是法律、国家赋予患方的绝对权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 医院不给复印病历时

  患者住院过程中,可向病房主管医师或护士礼貌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如果被拒绝,将上面的的两个法律规定给医院看,告诉他们,我们患者是懂法的,不要蒙我们,一般能立刻解决。如果还不行,打当地卫生局医政科的电话投诉(114查询)。

  (三) 复印病历的范围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或平产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平产出生的没有手术记录,复印:分娩记录、产程图、新生儿出生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四)复印病历可以本人或者委托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当保留病历资料30年,在30年之内,你都可以复印病历资料。如果医院以时间太久为理由推脱说找不到病历,要求医院出一个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