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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人员具有进行医疗美容执业资格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0-03-27

  1.主治医师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主诊医师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也就是说非主诊医师也应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3. 护士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非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4.执业规则

  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告知: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5.外国医师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指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