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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机构常遇到关于诉讼案件的分析报告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 时间:2020-02-07

  本文利用OPENLAW、无讼案例法律数据库系统,检索美容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山西省内全部案例、其他省份部分案例,做出以下分析。

  一、美容机构分类的关键词——医疗美容

  按照有无医疗美容资质,美容机构相应分为两类:可以开展医疗美容和无资质开展医疗美容的机构。而美容机构的诸多纠纷都与该资质有关,有无资质对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直接关系。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基于以上概念,非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开展创伤性或侵入性的美容手段,最通俗的理解就是不能施针,消费者应当对此予以充分注意。

  医疗美容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培训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等。

  我国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实践中美容外科项目实现了分级管理,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美容项目暂不分级。医疗美容外科主诊医师需要经省级卫生部门培训考核认定,基本条件之一便是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诉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申请行政强制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甬仑卫公罚[2015]0037号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执行人于于2015年9月18日、2015年10月11日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为顾客进行脸部医疗美容服务,未取得违法所得,其中服务人员程成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在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已构成“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的规定……

  二、医疗美容易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美容机构显著的纠纷在于医疗损害。此类纠纷都与美容整形关联,如太原时光整形美容医院“打造华北第一美女”案。案由虽有不同,包括侵权纠纷、医疗损害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但诱因均为整形不成功。法院基本的审理思路在于,以鉴定意见为基准,鉴定损害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具体参与度。此类案件,鉴定意见决定案件结果。在美容机构不提供病历资料,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时,也判决美容机构承担责任。比较特殊的情形还包括使用了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且使用该医疗器械与消费者损害有因果关系的,应当予以赔偿。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付涵清与台州市博爱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付涵清与被告台州市博爱医院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涉案欧特莱&伊维兰可注射合成凝胶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至2009年4月11日,后虽申请重新注册,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于2012年1月31日发布退审批通知,故被告主张其在2012年使用期间该产品一直在注册受理中,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2013年12月24日,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台械行罚[201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在医疗过程中使用了未经注册的欧特莱&伊维兰可注射合成凝胶。被告在2012年4月4日、4月10日所行注射材料填充下颏左侧术中为原告注射了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欧特莱&伊维兰可注射合成凝胶,且两次手术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与上述两次手术费用相当的损失人民币24918.6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在2012年7月4日所行隆颏术后修复术中虽未使用涉案欧特莱&伊维兰可注射合成凝胶,但该手术亦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与该手术费用相当的损失134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美容机构发生的其他纠纷

  跟其他经济主体一样,美容机构从事经营,就会涉及到租赁纠纷、劳动争议、合伙纠纷、建筑装饰工程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等,本文不做讨论。下面仅讨论美容机构行业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外易发的争议类型。

  (一)美容机构自身经营导致的纠纷

  1、销售假药

  其他美容机构除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外,还可能存在销售假药的问题。消费者可以在国家食药总局网站上查询药品是否注册。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陈小娟生产、销售假药罪案”:2016年3月初,经高某、虞某、吴某介绍,约定由被告人陈小娟为董某注射“瘦脸针”整形,价格一针人民币3800元,高某分得提成人民币800元,虞某和吴某分得提成人民币1900元,被告人陈小娟分得手续费人民币500元及药品费用人民币600元。2016年3月9日上午,被告人陈小娟携带Muscle Inhibitors“瘦脸针”注射药品至高某经营的位于瑞安市锦湖街道万松西路×号×楼××美容养生会所,准备为董某注射“瘦脸针”时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经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Muscle Inhibitors药品为假药。被告人陈小娟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药罪。

  2、员工未开具健康证明

  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从事美容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的规定,构成“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3、美容机构傍名牌、名人的纠纷

  美容机构可能在名称上傍名牌的、宣传上傍名人的行为,涉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肖像权纠纷等。

  傍名牌方面,太原中级人民法院一例判决给出的赔偿是三万元。

  在傍名人方面,很多美容机构在微信公众号或者发送的书面杂志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名人肖像,其自身对于违法是明知的,可能预计违法后果不大而无所顾忌。但结合裁判文书,发现其后果可能较为严重,需要加以注意。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颖与广州天河海峡医疗门诊部肖像权纠纷二审案”:上诉人在其网站上使用被上诉人照片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及肖像权,故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道歉的方式,原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情况,确认上诉人需在经营的涉案微信公众号(微信号:×××)上刊登向被上诉人的书面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由原审法院审查许可,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如上诉人在原审法院指定期限内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原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上诉人承担)。关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数额,被上诉人作为知名度较高的演员,其照片被上诉人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必然会给上诉人带来一定宣传效益,且被上诉人亦提供了个人档案证明其确实享有高知名度和大量广告代言,本案中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许可使用被上诉人照片的行为显然在一定程度上给被上诉人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审法院综合衡量被上诉人知名度、上诉人的过错程度(文章3篇,配图10余张)等,酌定上诉人需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关于被上诉人主张的维权开支,其中被上诉人为了本次诉讼证据保全所支出的1000元公证费,其提供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属维权的必要成本,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美容机构与顾客间纠纷

  1、顾客不满意美容效果,能不能解除合同

  美容机构格式合同一般都约定顾客不能退费,而法院会认为该内容存在不公平、不合理之处,再加之美容机构的各种小过错(如冒用知名品牌、美容效果不佳)等,法院倾向于判决美容机构退费。退费的金额上,如果顾客无过错,则按照余额退换;如果顾客有过错,则付出一定的违约成本,但美容机构仍然要退费。但是顾客不能因为与美容机构有纠纷,肆意侵犯美容机构的名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宝静诉上海一定得美容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案”:原告在接受服务后一月内自行终止协议,要求退费。二审法院认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包含有不公平、不合理内容的,该内容无效。据此认为任何情况下不退费的条款无效,考虑原告自行终止接受服务存在一定过错,判决消费者支付一定违约金后被告退费。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仙游县鲤南金姬丽美容养生馆与杨忠晖、毛秋香名誉权纠纷一审案”:2015年农历年底,毛秋香到金姬丽养生馆做面部护理。几天后,毛秋香的脸出现过敏现象。毛秋香找金姬丽养生馆的经营者陈美梅协商,陈美梅将毛秋香的消费款退还给毛秋香。之后,双方因治疗问题产生争执。同年5月6日起,毛秋香、杨忠晖开始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揭发金姬丽美容黑店内幕!……我只是无数受害者之一……”、”我咒她祖宗十八代那些坏人不得好死,坏人都会得到报应的,把我的脸害成这样……”、等等内容,并在每条信息下面都贴上金姬丽养生馆的门面照片及一些网上下载的他人人脸过敏的图片。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后,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杨忠晖、毛秋香却选择在微信朋友圈上对金姬丽养生馆进行谩骂等,严重侵害了金姬丽养生馆的名誉权,故金姬丽养生馆要求杨忠晖、毛秋香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院予以支持。

  2、美容机构转让后导致不能正常消费该找谁

  美容机构的个体经营者将美容机构转让,导致消费者不能正常消费,要退卡,应该找谁。如果美容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性质的话,责任主体为经营者个人。此种情况下,可以继续要求原店主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陈银雪诉杭州市西湖区卫雨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案”:被告的经营者姜卫于2016年2月22日将原告所持消费卡指向的位于xxxxx号的美容美发店的经营权出让于案外人x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的规定,该次合同义务的转移并未经原告同意,该次合同义务的转移对原告不具有约束力,故被告仍需要履行其与原告间的合同义务。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均确认原告所持消费卡指向的位于xxxxx号的美容美发店已停止经营,原告与被告就原告所持消费卡指向的美容美发店变更经多次协商未果,本院也根据原告与被告双方申请介入多次调解未果,被告的上述停业经营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对于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间就原告所持有消费卡所指向的服务合同,符合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消费卡余额93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规定,予以支持。

  3、美容店的安全保障义务

  顾客在美容机构受伤,美容机构因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一定责任。此外还需注意,山西省内有关美容机构的裁判文中,发生在美容机构的盗窃案件较多,内部人盗窃顾客财物或他人盗窃美容机构财物均有。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王薇与太原市万柏林区康源美容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综合分析王薇、太原市万柏林区康源美容院的证据,太原市万柏林区康源美容院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王薇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本案中王薇受伤的原因是由于王薇自身不慎撞击太原市万柏林区康源美容院门玻璃造成。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王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入太原市万柏林区康源美容院处门口时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不慎撞到玻璃门上,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作为经营者的太原市万柏林区康源美容院未在入口处玻璃推拉门上设置警示标志或设置明显标识提醒出入的人员注意玻璃门的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件的次要责任。

  原创 郝韶泽 勺子说法 2016-10-27*刊文数据均来自公开网络,并不对数据真实性及准确性负责,也不涉及任何个人或企业隐私;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作为其供职机构立场,且不作为针对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