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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医疗美容机构纠纷大数据分析报告

来源:互联网 作者: 邹钰容 时间:2020-02-07

  前言

  1月3日,贵州一名女大学生在整形医院进行隆鼻手术的过程中不幸死亡。事件发生后,涉事医院发布声明称患者死亡系因“麻醉并发症”引发,而患者家属则对“医院发现异常后,隐瞒家属将人带出手术室转院抢救”的行为提出了质疑。1月7日,贵阳市云岩卫计局发布通报,对于是否存在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等问题,正配合省、市卫健部门进行深入调查。继2010年“超女”王贝整形致死事件后,这一意外事件的发生,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医疗美容安全性问题的关注。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正)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随着“拼脸时代”的到来,人们对美丽外表的渴求催生了大量医疗美容的需求,我国医美行业日渐繁荣。《2018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前景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中国医疗美容行业市场规模达1712亿元,同比2015年增长96.8%,2020年预计将突破2500亿元。

  然而,在市场繁荣景象的背后,是无资质机构非法行医、药品器材假冒伪劣、滥用虚假广告、医疗事故频发等行业乱象丛生,进而引发大量纠纷诉讼。本文将通过北大法宝“案例大数据分析平台”,对涉医疗美容机构的纠纷案件进行多维度的数据统计分析。

  

  医疗美容纠纷案件数据分析

  在北大法宝V6司法案例库中,使用“医疗美容”作为标题关键词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885件民事纠纷案件,详细数据分析如下所示。

 

  1

  案由分布

  涉医疗美容机构纠纷案件的案由集中在名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姓名权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前三者主要为明星等公众人物诉医疗美容机构侵权案件,许多医疗美容机构为吸引消费者眼球,擅自使用明星姓名、照片进行宣传,进而引发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上;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则主要是因“美容机构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或“手术结果未达宣传效果”而引起的。

  2

  年度

  自2010年以来,涉医疗美容机构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至2017年到达顶峰,2017年的案件数量相比2010年,增长超过242倍。2018年案件数量出现首次下降,原因或与新近实施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条例》首次将公开病例、说明诊疗措施、应当耐心解释说明咨询事由等纳入规定)有关。

  3

  地域

  在地域上,涉医疗美容机构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上广及湖北、浙江、江苏等省市,这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此外也与各地医疗美容机构数量成正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国内医疗美容行业企业主要集中在北京(137家)、广东(85家)、上海(76家)、四川(52家)、浙江(47家)等地。

  4

  攻方类型及胜诉情况

  在涉医疗美容机构纠纷案件中,纠纷的主体通常是医疗美容机构和自然人,从数据分析结果来看,发起诉讼的一方以自然人为主,占比高达76%。通过对纠纷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发起诉讼一方的诉讼请求通常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5

  医美机构涉案数量排名

  在“2017中国医美机构创新排名50强”的榜单中,美莱集团、伊美尔集团、艺星集团等被列为“中国十大影响力医美集团”。在北大法宝V6司法案例库中,依次对上述集团进行“当事人”检索,其中,美莱集团涉案数量最多,且案件主要集中在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适用

  1、行业政策

  近年来,为规范医疗美容行业的发展,各部委、司法机关出台了大量法规文件,现行有效的主要包括:

  文件名称发布部门发布日期主要内容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原卫生部2002年医疗美容机构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医疗设备等事项的基本标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原卫生部/原卫计委2002年首次发布;2016年修正发布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置条件、登记规则;医疗美容执业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规则,

  《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原卫生部2009年依据手术难度和复杂程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和风险大小,将美容外科项目分为四级。

  《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原卫计委2017年对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进行备案管理和定期考核。

  《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院2017年将医疗美容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范围。

  2、审判依据

  对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引用的实体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引用频率较高的法律条款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一、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医疗美容纠纷典型案例

  本文从涉“医疗美容”纠纷案件中筛选出部分典型案件,提炼出以下裁判要旨:

  1. 吴菊燕因祛斑美容致容貌受损诉金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号:(2013)通中民终字第1761号

  裁判要旨: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美容会所,超出许可经营范围非法开展创伤性美容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 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与苗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7)粤01民终8488号

  裁判要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应限于“生活消费”的目的。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本质上属于医疗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3. 田文艳诉杭州占美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4)杭拱民初字第1755号

  裁判要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未能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致使患者无法进行相应的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4. 上海瑞芙臣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林志玲肖像权纠纷上诉案

  案号:(2018)沪01民终3640号

  裁判要旨:医疗美容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使用他人的肖像,应当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5.李蕊含诉吉林国健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

  案号:(2016)吉0102民初2436号

  裁判要旨: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患者咨询美容手术事项时,如实告知手术相关风险。医疗美容机构所提供的手术知情告知书均为格式文本,且无任何风险提示,误导患者进行手术,应当认定其构成欺诈。

  四、结语

  现阶段,我国医美行业存在大量不规范经营的现象,行业监管也有待持续完善,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美机构和医美项目时,应当擦亮眼睛、提高警惕,避免人财两空。

来源:转摘自  邹钰容 法宝智能 2019-01-10,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