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研究

专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保障企业合法规范运营

疫情期间,失信医药企业为何信用被修复?

来源:互联网 作者:企业法律顾问网 时间:2020-02-05

    昨天《浙江,这段时间你凭什么如此特立独行》一文刷屏朋友圈。作为全国第一个启动一级响应城市,日日高度透明的新闻发布会、用金子铸造实力的政府领导以及专业的红十字会等,浙江靠实力、靠态度、靠成效获得全国人民点赞。

  除原文描述的浙江诸多“走在前面”的壮举之外,我们还发现,浙江日报于2月2日配图发布如下新闻:

  浙江法院紧急为疫情防控物资供应企业修复信

  “义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审核,决定对你公司进行信用修复,相关文书将送达给你公司。”1月31日下午,义乌法院执行人员在移动微法院上告知义乌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提出的信用修复申请已通过审核,此后,该公司将获得更多融资,用于扩大生产,制造更多红外线体温计、电子体温计等医疗器械供于疫情防控。

  

      据悉,该公司主要生产红外线体温计、电子体温计、血压仪等医疗器械,在此次疫情中被确定为浙江省36家重点医疗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之一,是金华市唯一一家疫情防控急需物资供应企业。

  此前,该公司在2017年因与徐某合同纠纷一案被诉至义乌法院。2018年7月,金华中院二审判决,解除徐某与该公司的合作协议,该公司返还给徐某120余万元。后徐某向义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司未全部履行,2018年11月,该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正处于疫情防控重要时期,该公司主营的红外线体温计、电子体温计等成为疫情防控的紧缺物资。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刻,“医疗器械”这四个字格外显眼。收到该公司信用修复申请后,义乌法院执行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向院领导汇报,执行局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局务会讨论研判,并督促该公司通过移动微法院提交信用修复相关材料,及时汇报生产情况、拍摄生产现场工作图。

  鉴于该公司目前仍在正常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财产和履行能力,义乌法院经审核研判,在收到该公司提供相关材料的当天,决定对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措施,不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为企业贷款扫清障碍。

  据了解,当天,义乌农商银行向该公司发放100万元信用贷款,中国银行将该公司不良贷款转为正常,共同助力疫情防控工作。‍

  失信被执行企业竟可以在疫情防控期间实现的信用修复,该种做法的依据所在等系列问题引发争议。对此,我们分享如下内容,请大家多多指教。

  一、失信企业能否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二、失信企业主要工作人员会受到何种限制?

  三、失信医药企业为何能被在疫情期间修复信用?‍

  一、失信企业能否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公布失信人名单主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试图发挥该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如下作用:

  (1)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就会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2)威慑功能。通过对严重失信的被执行人,形成社会合力,压缩其生存空间,产生相应威慑力。

  (3)引导功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也就是说,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并不是要宣布一个企业的死亡,而是对其信用予以披露,督促其早日履行义务。当企业有生产能力时,当然还可以继续生产。只是现实生活中,企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多表示其还款意愿或者能力有限,融资进一步受阻,不少企业就此破产。

  失信企业主要工作人员会受到何种限制?

  为方便论述,我们谨将公司主要工作人员界定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通常情况下,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执行措施主要有失信人名单与限制高消费。但该两项措施并非一并作用于上文提到的企业主要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也即,当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将拓展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只是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对外需公布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020年1月2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概言之,企业列入失信人名单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一定会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但一定会被限制高消费。

  失信医药企业为何能在疫情期间修复信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进一步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医药企业尝试在疫情时刻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增强履约能力,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债权人与法院帮助其恢复信用也是题中之义。如疫情结束,医药企业不能及时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申请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用修复也是近年来,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创新举措。

  中国法院网曾对安徽省安庆市两级法院的帮助企业进行信用修复工作等予以肯定。人民法院网公布,安徽省安庆某建材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因替他人借款担保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苦于主债务人失联、连带担保人胡某又拒不履行义务,该公司无力支付巨额担保款,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生产经营陷入停滞状态。后经法院与某银行协商,银行根据其履行义务的积极态度,同意该公司承担部分责任,放弃部分追偿权。该公司完成信用修复相关程序后,法院将其从失信黑名单中删除,得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在抗击疫情的艰难时刻,浙江法院如此做法,鼓舞人心。医疗器材生产企业、债权人、法院等各界社会民众能够众志成城,我们相信,武汉以及全中国人民一定能够克服难关!

 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