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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加工企业如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所致法律风险?

来源:原创 作者: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欧楚琪 时间:2020-02-06

  连日以来,湖北武汉市爆发的新型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全国各地为更好地控制疫情,纷纷出台各类政策作出应对。疫情的发生无疑给许多企业带来不同程度地影响,疫情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亦是不容忽视。目前正值抗击疫情的紧张时期,不同企业将面临何种法律风险?又该如何应对法律风险?广州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将就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类企业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给予提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分析总结,仅供企业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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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风险

  ①企业因延迟复工涉及的法律风险

  为更迅速有效地控制疫情,全国各地均作出延迟复工、延迟开学的通知。根据广东省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除通知规定的几类需要按时复工的企业外,广东省内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2月9日24时。该通知中规定的几类需要按时复工的企业包括部分生产企业,因此我们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分析法律风险:

  ●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生产企业:

  该批生产企业可以提前复工。若员工认为存有染病的隐患而拒绝返岗,企业可以按照制度给予违纪处理,此时企业不存在超时加班的法律风险,但企业不得按矿工处理。

  法律提示:《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生产企业:

  该批生产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提前复工。若企业未执行通知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员将面临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风险。

  法律提示:《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参考案例:2月1日,江苏省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三名员工提前复工。三人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这也是全国首例因为提前复工,被行政拘留的案例。

  ②关于企业在疫情期间支付劳动报酬涉及的法律风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的《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广东省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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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新能源法研社)

  企业于疫情期间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不能以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为由拒绝支付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此外,若企业于疫情紧张期间无法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情况特殊可以免责。但是疫情稳定,不足以影响企业正常发放工资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针对上述两种情形,企业应该根据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可能涉嫌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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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企业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①合同履行不能或继续履行导致显失公平带来的风险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后,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其相关义务。但由于疫情的突发性及严重性,给诸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旅游合同、运输合同、工程建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类型的合同履行造成极大阻碍,强行履行可能会造成成本过高导致企业出现亏损、倒闭的风险。甚至由于政府采取的如封城、关闭商场、交通管制等行政干预措施导致合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这会给企业带来因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也会极大的损害企业在行业及消费者心中的信誉和形象。

  ②合同变更或解除带来的法律风险

  上述文中已经提到因疫情的原因导致许多合同的履行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有的经营者可能会将此种情况理所应当的视为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或出现了情势变更而随意解除或变更合同,殊不知这可能会使企业因不符合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而陷入承担违约责任的危险境地,甚至会因此产生诉讼风险,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③疫情给生产企业相关合同履行带来的法律风险

  疫情发生后,企业应当立即对照具体商务合同以及自身的生产经营安排,排查服务/产品的提供是否还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相关部门政策针对不同合同作出不同情况的应对处理。

  1. 代加工合同

  (1)若合同标的货物尚未完成生产,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建议企业及时向买方送达《告知函》,就目前疫情对货物生产造成的影响以及政府关于延迟复工的通知要求告知买方,协商延长货物生产交付时间。若买方坚持按照合同约定生产并交付货物,请卖方企业综合当前的生产能力评估如约完成生产的可能性及增加人工、原材料等生产成本,再行决定解除合同或增加合同价款履行合同。

  (2)若合同标的的货物已完成生产,归于因买方要求卖方企业延期交付货物的情况,此时卖方企业已完成合同主要义务,但受到疫情影响,不能完成货物的交付,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收取合同价款,同时要承担保管货物的义务。建议卖方企业与买方协商,在买方明确书面要求延期交付的情况下,可以延期发货交付,同时也可协商买方提前支付一定的合同借款或承担货物的保管费用。

  2. 租赁合同

  生产企业一般多为工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疫情当前,该类企业因行政部门采取疫情控制措施而必须停产,或因疫情控制导致无法招工、开工,只能停产停业。但因工厂租金本身较低,实际上不存在因疫情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而更多是承租方自身商业决定。

  由于工厂租赁的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因产业导向、招商政策等行政限制,寻找合适的承租方也不容易,所以出租方大都不愿解除既有的租赁合同,在此情况下司法裁判机构会非常谨慎,有一定可能参照《2003最高院通知》中的第一种纠纷情形的处理原则,适用公平原则要求双方协商调减未来年限的部分租金或让渡其他经济利益(例如免除一定时段的管理费),用于平衡承租方的损失,而且除非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解除租约意向,否则不会轻易按照解除合同的方向进行处理。

  广州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建议:企业商务合同疫情期间履行的法律对策:

  1、判断是否符合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

  经营者应全面审查因疫情而影响履行的合同,重点审查有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的约定,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履行。结合签订合同时所处的行业、地区、疫情发展阶段等情况并且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规定来具体分析是否可以符合上述法律制度的适用条件。

  2、判断商业风险,选择止损方案

  在疫情期间,合同履行受阻一般可归纳为合同全部履行不能、合同部分履行不能、合同一时履行不能、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这四种情况。经营者应在结合自身条件判断合同履行受阻的情况后通过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等方式选择最有利的止损方案。

  3、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

  因疫情的发展导致合同履行受阻时,经营者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积极磋商解决方案,同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也避免因采取措施不及时造成的损失无法进行索赔的风险出现。

  4、保存证据材料

  (1)为防止因疫情而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的诉讼风险,经营者应有意识通过保留政府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转产的通知、固定停工令、隔离令等文件的方式来留存证据。

  (2)对于封城、封路、关闭商场等行政干预措施,可以考虑通过照片、视频等方式留存证据。

  (3)对于成本激增继续履行可能显失公平的,可以通过保留支付记录、询价记录、与原材料企业的沟通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

  (4)对于解除合同或者变更合同的,可以通过保留往来函件、通话录音、沟通记录等方式留存证据。

  (5)对于国际贸易合同类合同,企业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等机构申请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三、疫情防控工作方面的法律风险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 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2条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本次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已于2020年1月20日公布2020年第1号公告规定,将该新型感染病毒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本次新冠疫情属于突发事件中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企业应该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若企业怠于履行相关责任将面临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后果。

  法律建议:

  ① 完善企业防疫制度 定期进行排查工作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当前各类企业的首要工作,更是法定责任。就生产企业而言,由于生产流水线需要大量劳动力,劳动者人数较多,劳动空间较为密集,因此生产企业更需要根据疫情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及对员工的身体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②及时掌握员工相关信息 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若企业在定期排查时发现员工为疑似新型肺炎病毒感染患者或员工确诊为新型肺炎患者,企业应及时将该员工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切记不能包庇、隐瞒该员工的情况,也不能擅自对该员工采取隔离措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22规定,单位应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同法第20条规定,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③积极协助并配合有关部门对确诊病例或是疑似病例进行调查和救治

  企业发现确诊病例或是疑似病例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后,应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对相关信息的调查工作,也应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确诊病例或是疑似病例进行救治。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