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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律顾问律师|电商平台刷单的法律风险,你真的知道吗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1-15

在百度搜索引擎中键入刷单,跳出来的经典高频总结句就是“不刷单等死,刷单找死”,颇有点饮鸩止渴的意境。不喝就渴死,喝就毒死。Nevertheless,是小题大做还是唯恐这四个字都不足以表示刷单所暗含的风险呢。近日,正好有人咨询我这个问题,好吧,我来全方位的搜罗下吧。

一、网络刷单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根据网络新闻查询的结果来看,现在已经有税务系统针对电商平台的商家所主动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实际应纳税额出现较大差距的情形要求其补税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以罚金。也有很多商家大吐苦水,承认其中很多销售收入源于虚假刷单,并不是真实所产生的销售额,却被税务通知补税,甚至是加处罚款。

根据(1)《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卖家在电商平台上的销售产品或者服务按照现行的法律理应向买方开具发票,即使实际上是刷单的虚假交易但是在其成交记录上显示为实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这一部分的“水货”在消费者决定购买时成为商品或者服务的背书,在税务部门眼里是卖家实际的销售收入,应当计入该纳税主体的应纳税额。虚假刷单的第一重风险来了,税务部门的补税通知单来了。

二、组织网络刷单的法律风险

1、常规管控手段的升级版

部分商家为了达到刷单的目的,有时会通过专业的刷单公司一条龙服务达到成交量激增的目的。针对有策划、有设备、有步骤、有技术、有成员形成规模化的有组织刷单群体,常规的管控手段是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所谓升级版是随着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打击虚假宣传的力度进一步提升。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中,经营者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管经营者是个人还是法人均是该法的处罚对象。好了,重头戏来了,提示一下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力度吧。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违反本法第八条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比之前的旧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的《反法》对虚假宣传从由之前的行政处罚二十万元封顶直接调整为二十万元起步价,两百万元封顶。处罚力度可见一斑。请忘记过去几千、一万的罚款尺度吧。

新法施行后,经网络查询,浙江省金华市市场监管局已经率先对查实的一起组织虚假交易进行了顶格200万元的行政处罚。从事虚假交易刷单的某公司已成为自《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实施后全国标杆性案件。金华市市场监管局经线索反映金华吉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组织虚假交易,经核查其为入驻京东、拼多多、苏宁易购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商家提升网店信誉和商品销量记录。自建服务器,使用PO工作室刷单平台系统,利用计算机模拟手机客户端操作的方式虚假下单采购商品,使用网络采购的空包物流单号或商家自行联系的物流发送空包裹,欺骗第三方交易平台取得交易记录,从而实现刷单炒信流程。涉及的刷单商品金额为2015.8119万元,涉及空包物流的金额为12.03万元,获取佣金209.5万元。金华市场监管局就其进行了顶格2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难看出,网络刷单的第二重风险就是市场监管局的罚单来了。

2、最新可能遇到的措施: 电商平台起诉虚假交易组织者

为了肃清网购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2016年度出现了“电商起诉刷单平台第一案”,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诉杭州简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落槌。【案号(2016)浙0106民初11140号】杭州简世公司于2014年成立傻推网,主要业务是从事网络刷单炒信等,商家在此平台上发布刷单任务,“刷手”接单并提供服务,在此过程中,商家支付给“刷手”费用的20%将作为佣金被傻推网收入囊中。此外,长期有刷单需求的商家可以“入会”,会费有268元/月和1980元/年两种选择。一直以来,该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就是佣金和会费。法院认为,简世公司组织炒信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并扰乱了电商平台的经营秩序,一审判决简世公司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合理开支20.2万元。

新兴实务又来了,网络刷单的第三重风险电子商务平台诉你没商量。

三、网络刷单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

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虽然未向刷单专业户寻求合同,转而向公司员工或者多数个朋友寻求帮助,由同事、朋友、员工下在电商平台上下单、付款,但是卖家不实际发货,在电商平台上确认交易成功并将相应的价款退还给下单人员的。请注意了,由于近期《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落地(2019年2月1日施行),该行为只要金额达到了一定的标准,即会构成非法经营罪。详见该解释的第一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网络支付接口方法,以虚构交易、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早在2009年7月的《刑法修正案(七)》业已增加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作为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倘若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电商平台的卖家只要刷单体量够大,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猝防不及就踩上了刑事的红线,刷单的第四重风险来了,公安找上门了。

从以上的列举来看,电商平台上的刷单行为基本上实现了全方位包裹,只要一旦进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视野,税务部门可以要求就刷单差额部分进行补缴税款并处罚款,一旦进入了市场监管局等相关的行政机关视野,也不是过去的小来来几千、几万的小处罚了,按照最新修订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虚假刷单炒信行政处罚的起步价20万,最高可以达到200万元的处罚力度,而且不管是虚假交易的卖家还是虚假交易的组织者都是处罚的对象。引起了电商平台注意的有组织的虚假刷单会迎来电商平台的民事诉讼,力争将违法所得一网打尽。体量较大的返还刷单价款的,进入公安机关视野的会触及刑法,以非法经营罪收尾。

作为各大电商平台的消费者,我更希望看到的是良币驱逐劣币,劣币越来越少,而不是变成劣币去驱逐其他的良币。

作者:孙小云/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