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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卖家企业有哪些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9

  随着网购时代的来临,目前我国的一些网络上的电商公司的发展状况还是比较乐观的。并且现如今我国的网购电商公司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经营体系,可以说我国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电商公司所提供的力量是不可小视的。下面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要为大家介绍的是,网购电商公司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哪些?

  一、举证责任倒置,电商经营者需保留好证据

  《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消法》涉及到汽车、家电、电子产品等商品,应由电商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存在瑕疵。所以,电商经营者应当在提供产品、服务过程中,应充分保留该商品质检、验收合格的证据。

  二、注意产品超卖现象,防范订单违约赔偿风险

  超卖指的是卖家及电商经营者接受的订货量超出库存货物量导致供货短缺的现象,“超卖”将导致消费者在已下订单并交付货款情形下却无法获得商品。电商经营者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法上的要约;消费者一旦拍下该商品,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合同。在电商经营者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限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如消费者已履行付款义务,经营者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电商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注意产品超卖现象,防范订单违约赔偿风险。

  三、提供商品与服务保证质量,注意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与期限

  《消法》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保障消费者的反悔权。同时,为防止该权利被滥用,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问题。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因此电商经营者对于此类商品必须保留消费者确认的书面证据。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若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则退货的期间按照经营者承诺的期限为准。对于不属于“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明显位置标明,不得擅自增加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履行应尽的售后服务义务。

  《处罚办法》对网络购物等非现场购物进行了规范。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十五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将依法受到处罚。如在网购中消费者符合法律规定要求退货的,电商经营者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以避免受到处罚。

  四、注意防范虚假广告与不正当促销活动

  《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处罚办法》中规定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现场说明和演示弄虚作假或引人误解,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电商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不可为一时吸引眼球进行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而侵犯消费者权益。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电商经营者禁止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活动:

  (一)标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产地、规格、等级、质量、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二)在促销中提供赠品、免费服务的,标示的赠品、免费服务的名称、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三)采用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等不正当方式虚抬商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我们可以看出,网购电商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要保证商品的质量,注意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与期限,注意产品超卖现象,防范订单违约赔偿风险,另外要注意举证责任倒置,保存好相关的证据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自己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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