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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成功代理委托人与广州长镜头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来源:原创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时间:2020-10-21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广州市旅拍者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代理委托人与广州长镜头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成功帮助委托人获得案件全部胜诉。

  旅拍者公司自认其与案外人碧桂园公司存在广告合作项目关系,受该公司委托拍摄制作《碧桂园志愿奶奶》《碧桂园走失的55小时》两个视频及其他的广告。2018年8月,旅拍者公司邀请多家包括长镜头公司在内的影视制作公司,对上述两个视频的拍摄甄选制作人。经过将近两个月对拍摄视频的脚本的审核,旅拍者公司确定委托由长镜头公司拍摄制作上述项目。

  2018年10月1日,旅拍者公司(甲方)与长镜头公司(乙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拍摄制作《碧桂园志愿奶奶》《碧桂园走失的55小时最新》(以下简称成片)签订一份《拍摄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碧桂园志愿奶奶》《碧桂园走失的55小时最新》制作方;乙方按甲方要求为《碧桂园志愿奶奶》《碧桂园走失的55小时最新》提供拍摄和后期制作等服务;项目名称《碧桂园志愿奶奶》《碧桂园走失的55小时最新》内含2条3分钟以内视频,规定了制作的类型、规格、时长、语言;乙方按甲方确认后的方案内容及进度表进行筹备、拍摄及后期制作,包含初剪、精剪、字幕、背景音乐、音效、演员声音、混音等;乙方前期筹备需包含摄制创意、文字脚本、绘脚本、演员推荐与选定、演员试镜(照片、个人视频、演员试戏视频)、场地推荐与选定、各演员服装化妆造型方案(含明星艺人)、道具及布置方案、相关人员筹备等;制作工期:自签合同至2018年10月20日,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工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乙方应在2018年10月12日、13日、14日进行拍摄工作;并应在2018年10月20日前向甲方交付成片及相关电子数据(包括视频工程源文件),乙方交付的成片为规格1920*1080HD,立体声中文字幕,无水印视频;乙方按照甲方确定的脚本方案执行项目,甲方有权在乙方操作项目前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乙方修正;甲方审阅样片时,应集中意见并于乙方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修改方案;乙方在收到相关修改方案并经了解确认后,于双方协商时间内完成修改并回复甲方;甲方有权派工作人员到拍摄现场跟进拍摄,并有权对拍摄现场情况提出意见;为保证乙方制作工作顺利进行,甲方应对乙方提交的方案、素材、料片等及时进行验收;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将以小组方式服务,乙方指派项目代表与甲方工作对接;合同签订时,乙方应提交本项目前期拍摄跟后期制作的完整工作时间表和拍摄方案,乙方提交的前述资料须得到甲方的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协议附件,并严格按该脚本和方案执行;合同含税金额合计人民币332800元(大写:叁拾叁万贰仟捌佰元整);合同签订后甲方于2018年9月28日前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199680元(大写:壹拾玖万玖仟陆佰捌拾元整);乙方完成全部制作工作并交付成片,甲方验收确认并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全额合法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133120元;除非本合同另有特殊规定,否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均应当依法向守约方支付全面足额的赔偿;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除需支付服务费总额50%外,违约方尚须赔偿守约方为主张权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等;对于同一违约行为,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已约定相应违约责任的,违约方应与本条款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承担;非乙方原因,甲方中途终止执行协议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及时纠正,如甲方不能合理的时间内纠正,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乙方已实际发生的费用,所发生的费用以合法凭证为依据;除约定情形外,甲乙双方任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按项目总价1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等。

  旅拍者公司在签订上述合同前的2018年9月30日,已将合同约定的预付款199680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长镜头公司账户。

  上述合同签订后,旅拍者公司称将长镜头公司提供的拍摄方案交付给碧桂园公司审核,因审核未能通过,双方遂通过组建微信群的形式对拍摄脚本进行沟通和修改,而拍摄制作亦未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就拍摄脚本几经沟通和修改至2019年1月,但上述拍摄项目仍一直未能进行开拍。

  旅拍者公司表示其之所以只要求退回预付款166400元,剩余的33280元同意给长镜头公司,是考虑到双方为该项目都投入了时间,故按照合同7.7条支付费用。长镜头公司则表示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但预付款不同意退回。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为旅拍者公司主张返还预付款是否成立,返还金额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首先,涉案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旅拍者公司作为委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长镜头公司一审反诉中确认2019年3月旅拍者公司提出取消拍摄,亦未提交证据证实此后仍有履行涉案《拍摄制作合同》的行为,故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合同于2019年3月实际已经不再履行,并认定合同解除,并无不当。其次,长镜头公司一审中提交证据拟证明其因旅拍者公司解除合同受到实际损失194940.44元。上述证据中,长镜头公司主张其对外支付了文稿撰写、机位调度、演员选定、分镜制作、外聘人员等费用,但并未提交相应合同,其提交的转账记录中没有载明付款依据或涉案项目,亦无证据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及实际从事了涉案项目工作,故无法确认与涉案项目的关联;其主张支付了四个员工工资、社保、加班费,但上述人员并非为涉案项目而专门聘用,亦无证据足以证实上述员工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全职从事涉案项目的工作。据此,长镜头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因解除合同所受实际损失194940.44元。再次,长镜头公司二审中提交两份与案外人签订的创作合同以证明其收费标准。但上述两合同与本案《拍摄制作合同》约定的影片时长有别,委托事项仅为剧本创作亦有别于涉案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故上述合同尚不足以认定其在本案中因剧本创作所受损失。综上,长镜头公司一、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已超出一审判决认定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合同履行情况及双方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认定长镜头公司向旅拍者公司返还预付款154400元,并无明显权利义务失衡,法院予以维持,详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784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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