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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P2P“爆雷”现象,看网贷行业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朱明利、严惠升  时间:2019-11-15

2018年端午节期间,注册于上海的网贷平台“唐小僧”出现爆雷现象。据上海警方发布的信息显示,唐小僧【工商登记名称为资邦元达(上海)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是资邦金服全资子公司】涉非法集资,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2018年7月,“合时代”P2P网贷平台理财产品到期无法兑付,深圳合时代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逃匿。深圳警方于2018年7月17日对“合时代”网贷平台立案侦查。2018年9月30日上午,已潜逃非洲、东南亚等地2个多月的“合时代”P2P网贷平台案件在逃犯罪嫌疑人孟某回国投案自首。

2018年8月3日,广州市公安局通报:广州警方已依法对广州礼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礼德财富”平台)涉嫌集资诈骗立案侦查。

2018年8月29日,根据群众举报和公安机关调查,天河警方今日依法对广东新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新联在线”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

2018年9月29日,广州市天河警方依法对广东壹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宝贷”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壹宝贷”公司法人陈某(37岁,广东梅州人)及风控总监梁某(40岁,广东广州人)已到天河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自首。

由上述例子可知,2018年,P2P行业出现频繁“爆雷”现象,据网贷之家结合各地警方的官方数据显示,下半年以来,全国已有56家平台被立案侦查(还不包括已出现“提现困难”、“停业”“清盘”、“转型”等情况的平台),问题平台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区。频繁的“爆雷”,不仅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还影响着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下面,我们根据P2P“爆雷”现象,从“爆雷原因”、“法律风险”“律师支招”、“有效维权”这四个模块出发,探讨一下网贷行业存在的法律风险,以便找到应对措施,及时止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爆雷原因

1、去伪存真,良币逐劣币。爆雷潮的出现与监管政策有重要关系。2017年12月,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地须在2018年4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北京、上海、广东等20个省市也陆续出台了当地网贷平台备案办法和网贷平台整改验收指引等细则文件。简而言之,P2P这个野蛮生长的行业,终于从“放任生长”阶段过渡到了“合规监管”的行业大洗牌阶段。因此,在“去伪存真,良币逐劣币”的大环境下,面对主管部门强大的监管措施,行业内部面临去杠杆、兑付、资金链等巨大压力,部分网贷平台抗风险能力弱,极其容易出现提现困难、跑路等俗称“爆雷”等情况。

2、备案延期,市场环境不稳。备案开启后,大量平台退出及退出过程中衍生的风险与风险应对措施不足之间的矛盾使备案不得不延期。2018年4月各地P2P网贷备案验收细则陆续被叫停。随着备案延期,部分平台欲借备案之机扩大规模,投入大量成本却未能成功备案,高昂的运营成本影响了平台的正常运营,同时也有个别潜在的问题平台借机违规运营,这些因素加剧了行业的鱼龙混杂。此外,受年中市场资金吃紧,经济环境信贷收缩等因素的影响,市场资金量减少,供需平衡失常,引发了借款企业债务违约和众多项目逾期,进而导致了平台资金链断裂。

3、平台自身存在“老大难”问题。虽然各P2P平台所涉业务不尽相同,但是出现问题的P2P平台都有一定的共性。多数“暴雷”平台并不正规,缺乏自主造血能力、没有可靠的信用审核体系,当出现借款人逾期或违约的情况而平台风险防范机制不完善,因无法垫付代偿造成资金链断裂;部分平台将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形成资金池,挪用资金他用或垫付代偿坏账和逾期项目,导致资金链断裂;部分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欲等待P2P平台资金链断裂倒闭从而逃脱还款义务;部分平台发行了嵌入债权转让机制的活期或定期理财产品;也有少数平台拆标操作不当导致了短期流动性风险。在政策监管环境收紧的背景下,此类平台一旦遭遇恐慌性挤兑更是加剧了“暴雷”事件的发生。

4、自P2P从国外引进以来,一直凭借其高收益率、流动性强等特征获得了大量投资者的青睐。但因为信息不对称、数据洪流信息真伪不明、投资标的真伪难辨以及投资资金去向不明确等的因素,P2P本身对风险体系无法把握则可能会引发风险,那么投资者可能需要承受很大的投资风险。对于持续的暴雷事件,投资人的信心正在下降。网络拥堵、占线、负面报道等均会引发投资者的担忧引发提现挤兑,进而对部分实力不足或本身存在问题的P2P平台造成重大影响。

二、法律风险

1、“爆雷”之后的案件定性问题。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案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上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个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区别在于一个主观因素(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罪),但刑期却是天壤之别,前者十年以下,后则破亿金额一般会判十年以上至无期。

2、何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3、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哪几种情况?

(1)虚设资金池。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2)虚设风控。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3)自融资金。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4、投资人,即集资参与人的风险及损失由谁承担?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国家不会为投资人兜底,不会承担本属于集资人的经济责任,但国家会监督、强制集资人退赔。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三、律师支招

投资人在选择投资平台和产品时,要认真审核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平台的线下门店情况。网贷细则108条明确规定:线下门店只能做资产端(贷款端),不允许做理财端(融资端)。因此,线下理财大多数靠小恩小惠忽悠投资人,信息极不透明,具有线下理财门店的平台线上假标自融的可能性很大,且线下理财门店一旦被经侦介入定性为非法集资,也将连带线上平台暴雷。

(2)查看信息披露情况。除了企业的一些正常信息披露,要格外留意资金流向,逾期率等信息。借贷双方一一对应的散标则需要能看到借款人信息,定期集合标需要能看到投资了哪些长期底层资产:小额、大额、还是抵押资产。

(3)查看抵押物情况。通过“以图搜图”等手机软件,可以从网上搜索P2P平台自称的“抵押物”图片是否是网络图片,如果抵押物的照片之前出现在别的网站上,比如车贷押的“车”实际上是车行样车的照片,房贷押的“房”实际上是中介网上的出租房,那就是假标无疑了。

(4)查借款企业工商信息。平台为了保护借款客户隐私,也可能为了防止假平台被揭穿,往往不会公布借款公司的全称,只会留下前两三个字+最后的有限公司四个字,法定代表人名字也只会披露一个字。这时候,我们需要借助“天眼查”、“企查查”等专业APP,查看借款企业是否为了借款,注册了多个名字相似的壳公司以及其相关涉诉情况。

(5)判断业务逻辑。比如,借款公司与抵押物存在大量、明显的地域区隔,就需要特别小心。比如某平台密集有中部、南部省份的公司发标,抵押物却清一色是北京的房产,融资金额还全是95-100万元顶着监管上限;比如暴雷的银票网经常出现以同一市同一天开出的票据为抵押物,借款主体却是不同地区不同公司的情况。这样借款主体与抵押物大面积地区错位在正常经营中的概率是极小的,要么平台为了规避单个企业借款上限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则弄来壳公司做“共借人”,资金实际流入大额借款人;要么发的都是假标自融或资金被挪用。

(6)少投主营企业贷的平台。主营企业贷的平台部分是专做资金中介向企业借款,部分是给老板旗下的关联公司送钱。但是,作为投资人,我们并不熟悉内情的投资者很难分清哪些是真标哪些是假标;即使是真标,在社会融资总额整体骤降的情况下,即使是真标,风险也远高于小额分散的个人借款标;同时,企业无力偿还时担保措施缺位,大额借款平台也很难有实力兜底兑付。

四、有效维权

1、非法集资案件涉案投资人如何报案?

(1)平台总部在当地。如果你投资的这个平台就在本地,那么你可以简单书写一份事情经过的陈述和证明自己投资的合同、打款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记录,到这个平台运营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或区县经侦大队报案。有些案件比较重大,情况复杂,办案机关不一定能够马上确定案件性质,这时候不要着急,要给办案机关必要的核查时间,毕竟现在是法治社会,办案机关做出任何决定都是要基于法律和事实的。

(2)平台总部在外地。如果你投资的平台总部不在你所居住的本地,可以到自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了解情况或报警,一般情况下,你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会登记信息,但有时会无法受理立案。因为这种跨区域的案件是要按照“三统两分”的原则,由总部所在地牵头主办的,总部所在地尚未定性和立案,分部所在地是很难对案件全貌认识清楚的,也就无法做出立案决定。如果总部所在地已经有群众在报案了,你也不用奔波到总部所在地去报案,过一段时间,总部所在地公安机关会发布协查的,这时候你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会联系你取证的。

2、非法集资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从立案到集资款清退要多久?

根据网贷之家的研究国内44家已宣判的P2P平台审理时间得出的数据显示,从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刑事拘留到被判决的时间,盛融在线的用时最长,为31个月;用时最短的为汇瑞财富和昌晟易贷,审判用时均为6个月;平均审判时间、众数审判时间均为16个月。从公开的宣判结果来看,平台出现问题到最终宣判,基本需要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最近宣判的大大集团,耗时更是长达2年8个月。即使是走耗时最短的初查-立案-监视居住-审查起诉-补充审查-审查起诉一审-上诉抗诉-二审-宣判路线,也需耗时550天,近一年半的时间。

3、哪些属于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可知,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以折抵本金。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应依法追缴的情形:(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非法犯罪活动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4、实务中,在“爆雷”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投资人能拿回多少钱?

根据网贷之家此前统计的12家问题平台宣判结果,仅5家P2P网贷平台有具体的赔付方案,其中网赢天下、东方创投、中宝投资、优易网赔付比例在40%之上,网赢天下的赔付比例达到60%,铜都贷的赔付比例最低,仅为12.3%。所以,我们可以得知,根据几年及其较大的非法集资案件数据,清退比例大概在30%左右。当然,这些案件中,很多都是比较严重的集资诈骗类案件,资产端的真实性根本就是水中花镜中月,大量的资金都是被挥霍或维持庞氏骗局,清退就工作的难度显而易见。所以能退多少,和案件性质、项目的真实性息息相关。

5、如何有效委托律师进行维权?

投资人遭遇平台“爆雷”事件后,为了尽最大可能挽回自身损失,应该在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意见或者与律师沟通后委托律师维权。在委托律师前,作为投资人,为了更有效地达到维权目的,我们应该事先做好如下工作:

(1) 保存投资相关的基础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P2P平台的相关资料:平台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信息、平台网站信息、产品宣传资料、管理团队信息、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2)自身与平台关系的证明资料:平台充值、投资明细记录截图;平台代收资产截图;出借合同、投资相关合同、平台服务合同,投资前勾选的协议、授权等;

3)平台展示信息:平台上公示或向投资人单方发出的融资者信息、借款信息;

4)银行流水:平台交易充值、转账、提现记录等截图或打印。

5)投资人信息:身份证、银行卡、充值记录等复印件;

6)平台沟通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等

7)平台、融资者、担保人的财产信息:动产、不动产、股权。

(2)证据进一步搜集。除少部分纸质文件外,P2P交易的证据多为电子合同或平台数据,当前司法审判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如果平台在交易时已提供,应做好存档;也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存、固定。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标的相关信息,投资人可要求P2P平台提供。银行支付划拨证据,投资人可前往银行卡开户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加盖银行章。银行流水单如未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投资者可要求银行提供关于账号所属主体的证明。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从过去几年的平台跑路维权的案例来看,网贷维权之路,我们要做好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其过程并不会一帆风顺,不仅要随时配合警方提供证据,还要时刻担心时间拖得太久,平台的资产都被偷偷转移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立案交给警察和经侦,打官司交给专业律师,投资人只需要积极配合,实时跟踪平台的维权进度即可。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合规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5、《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

6、《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7、《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7、《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8、《P2P网络借贷会员机构自查自纠问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