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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带来的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来源:原创 作者:朱明利、罗明霞 时间:2020-02-05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社会和经济都收到很大影响,广州佰仕杰法律顾问律师团队陆续接到客户各种合同履行方面的法律咨询,归纳起来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假期和薪资发放)、租赁合同、服务合同、买卖合同,建设施工合同等。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持续时间较长,以其作为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抗辩事由要求免除合同履行责任、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纠纷将会是一些企业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为便于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带来的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广州佰仕杰法律顾问律师团队特围绕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可能会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广州企业法律顾问律师

 

  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构成不可抗力。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因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同时,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公共运输系统、药品、食品、水源、疫区,以及确诊和疑似病患采取了隔离或控制措施,这些都会对合同履行产生影响。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非常突然,影响范围广,严重程度高,且截至目前尚未研发出特效药物。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而且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与发展本身是一种客观情况,难以避免、难以克服。为控制疫情的进一步蔓延,很多地方政府陆续出台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州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团队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二、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除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所及的范围内的合同责任,并非所有的合同责任都可以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只是在不可抗力影响所及的范围内免责;如由于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损害发生,则债务人仍应承担相应部分的合同责任,即只能免除不可抗力影响部分的合同责任。

  援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不可抗力要求免除合同责任,需要符合如下条件:

  (一)合同必须成立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前,且尚未履行完毕。如合同成立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前,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时,已经或应该履行完毕的(也即是由于企业自身的迟延履行所导致),或者合同成立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后的,均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实质性影响,才可以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本身不会直接产生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是说只要发生了不可抗力就可以免责合同履行的全部责任。因此,疫情能否作为合同的免责事由,要结合疫情本身在合同履行地的防控情况、当地政府的强制性规定等来综合考虑,最后落脚点在对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但并没有导致当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种情况不能视为不可抗力。

  (三)要求免责的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即便在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未包括不可抗力条款,或对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形直接进行列举且未包括重大疫情的,合同当事人仍可根据法律规定主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法定范围内的不可抗力情形进行合同免责。

  三、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企业明显不公的,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变更合同。

  合同成立以后,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发生,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对于企业明显不公平的,企业可以向对方发送变更合同条款,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人民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

  四、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合同根本不能履行的,企业可以主张免责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企业可以援引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的,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要求解除合同。

  (一)只有当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的影响导致客观上合同完全履行不能时,受其影响的企业才可以据此主张免责解除合同,如仅因惧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传播而拒绝履行合同,则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在具体援引过程中,因各地疫情程度不同,当地政府采取的措施也有所不同,需要结合不同地区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具体分析疫情给合同履行带来的实际影响。例如有的地区取消了各类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暂停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活动,而有的地区还规定“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两者明显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范围有所不同。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也会考虑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的类似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其他人能正常履行合同,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未适当履行合同的,不能免责;如果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自身原因共同导致损害发生,则应本着“原因与责任相比例”的精神,判令当事人承担相应部分责任,即部分免责。

  (二)受影响的企业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能保留提供证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受影响的企业应通知对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并提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就疫情防控所发布或采取的命令或措施、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留观证明等),这是合同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如不履行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并不直接导致当事人在任何合同项下的免责,是否可以据此免责解除合同却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包括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受影响的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及证明义务。

  五、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较大的合同类型主要有四类

  (一)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主要是买卖合同。

  (二)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主要是租赁、承包酒店、旅店、商场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合同。承租人、承包人以新冠肺炎疫情发作期间客流量锐减为由要求出租人、发包人减免租金、承包金。例如,承租人承租出租人的房屋作酒店生意因新冠肺炎疫情发作,客流量锐减,故要求出租人减免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租金。

  (三)提供劳务、服务为内容的合同。提供劳务类合同主要是指那些依附于债务人人身的合同,如演出合同、劳动合同、雇佣合同等。提供服务类合同主要是指旅游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中介合同等。例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受托人迟延领取保管的财物等。

  (四)不动产等大型工程建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这类合同主要是工程承包合同,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新冠肺炎蔓延、传染,政府限制民工流动,或民工被隔离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不能及时竣工。

  六、广州企业法顾问律师支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措施

  (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据。

  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在通知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建议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为妥善留存送达证据,建议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送达。具体证据如下:政府要求工厂转产抗击新冠肺炎的物品导致原合同不能履行,债务人要提供政府要求转产的命令;再如,政府要求建筑工地停工、隔离,要提供停工令、隔离令、以及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被隔离留观的,要提供相关的证明。

  (二)企业应积极履行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债务人负有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三)本着诚实信用、合作共赢、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促成维持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为出发点,充分协商及妥善处理受本次疫情影响的合同履行问题,尽量延期履行或变更合同的,而不解除合同。

  疫情无情人有情,如您有任何有关合同履行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我们,我们免费为您提供咨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