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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说法:食品经营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后果很严重

来源:互联网 作者:赵红 时间:2020-03-12

  一年一度的315来临之际,日前又爆出一起成都某中学被曝重大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事件,直逼家长底线。

  所以今天我们来讨论下食品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法律责任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相当于食品的出生年龄,合格证相当于食品的身份证,修改食品的出生日期或生存期限的虚假行为欺骗消费者,触碰了社会的底线。

  有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人为地将食品保质期限延长,或是为了给消费者以食品新鲜刚生产的良好印象,有意识地将食品在工厂库存的时间抹去,生产日期直接打印成扣除库存时间的“出厂日期”;甚至有的还打印成扣除了运输途中、分销批发等周转时间的“上柜日期”。以致市场上不时出现走在时间前面的“早产”食品、一些销售商的货柜上出现像是“空运”而来刚刚生产的食品的“怪现象”。

  笔者曾经在某大型超市亲眼见到商家将已经保存很久的腌制品在销售时标注销售当天的生产日期,这明显是不合法的。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作为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生产日期(制造日期)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食品在出厂装在容器的那一刻就要标注生产日期。

  食品经营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不要以为仅需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交一些罚款就没事了,更严重的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那么食品经营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一、行政责任——最低罚款5万

  有上述行为的经营者,一旦被查出,需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相较于之前《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关于本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提高了针对该行为的处罚力度,尽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没有被废止仍处在有效期,但是从法律制定的层级和新旧来说,目前大部分市场监管部门已经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来处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违法行为, 即最低罚款5万元。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五)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民事责任-赔偿价款10倍、职业打假人也是食品领域消费者

  如果上述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食品没有被召回,只要消费者在公开渠道合法购买了该批次产品,可以依法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民事赔偿,适用赔偿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法律条款。

  出于对食品安全零容忍的监管态度,目前司法判例中也把职业打假人列入一般消费者的范围内,北京三中院近日改判认为:“消费者是相对于生产经营者即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场交易中购买、使用商品是为了个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的,就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保护” ,该法院支持了职业打假人针对被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行为十倍价款100万元的赔偿。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三、刑事责任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构成食品刑事犯罪的,分为以下不同情形:

  1、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如果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产品被查处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则构成本罪。

  具体案例:昌敬森、张爱菊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平中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如果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的产品被查处后,产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体健康,构成本罪。本罪是危险犯。本罪行为人除了必须有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以外,客观上还必须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食品安全是关系着大家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宜,牵动着亿万老百姓的心。不管什么时候,都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大事。日前某老字号因为回收过期蜂蜜、涉嫌更改生产日期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罚款1400万,也被国家市场监督总局撤销了“国家质量奖”称号。这个事件给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食物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食品安全是一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心工程”,食品安全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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