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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企业融资和上市的法律问题分析

来源:互联网 作者:才卓 沈醒龙 时间:2020-03-12

  近日,餐饮界“航空母舰”海底捞登陆港股,“泡椒凤爪第一股”有友食品通过A股发审委审核,为持续低迷的资本市场增添了一抹亮色。食品行业抗周期性的强大优势在资本寒冬中突显。

  民以食为天。作为中国乃至世界的第一大产业,食品行业历来是资本角逐的兵家必争之地。食品行业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单一的扩大再生产已无法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向外寻求资本的介入是突破资金瓶颈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中国食品产业也呈现出相应的变化与趋势,面临全面转型的压力,需要积极创新推动商业模式升级,而这种结构性调整和产业升级也与资本的参与密不可分。为此,本文结合食品行业相关法律、实务以及笔者的经验,探讨食品行业企业如何在资本市场中长袖善舞,实现企业自身价值的提升和飞跃。

  1、食品行业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法律问题

  私募股权融资是产业与资本有机结合的过程。私募股权融资一方面可以为企业自身发展、兼并收购、拓展市场提供流动资金支持,另一方面通过引入专业的外部股东,可以为企业带来全新的发展理念、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同时企业可以借助投资者的渠道和资源在更广的维度上打造企业的发展空间。

  在通往私募股权融资的成功道路上,如何获得投资人青睐,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下文将做一一介绍。

  1.1股权结构清晰合理

  拟融资企业股权结构是否清晰是私募股权融资的投资人首当其冲要考察的问题。所谓股权结构清晰,包含多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公司有几位股东,每位股东出资多少,所占股权比例多少,出资是否已经实际到位,是否存在实际情况与工商登记不一致的情形;第二,是否存在他人代为出资或者股权代持的情况,如果有,是否有法律文件做出了明确的安排;第三,是否存在员工期权计划等股权激励的情形;第四,股权上是否存在质押、查封等权利负担;第五,注册资本上是否存在任何优先认购权、可转换证券、增发股权承诺或其他未行使的权利;第六,是否存在关于公司股权的合同、协议或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限制、优先购买权、优先权或类似权利的合同和协议;第七,是否存在关于股权的争议和纠纷。

  所谓股权结构合理,主要包括:第一,是否搭建了适合私募股权融资目的境内或境外的股权架构,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境外股权架构是否采取了VIE模式,是否进行了返程投资登记;第二,实际控制人能否有效控制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被有效制约;第三,员工期权池的大小是否合适,是否搭建了适合期权行权的持股平台。

  1.2重大资产无瑕疵

  食品行业企业相对而言属于重资产类型的企业,特别是食品加工业,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乃至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是其生存和发展之必须,因此拟融资企业应保证对该等从事主营业务所必需的资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且不受任何权利负担的限制(若有,需充分向投资人进行披露)。

  我们看到,以知名商标和商号为核心的品牌争夺战在食品行业时有发生,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格外重要。随着时代发展,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知识产权所涉及的范围也从传统的专利、著作权和商标扩展到数据和数据库、域名和商业秘密等领域。拟融资企业从设立伊始,对自身的知识产权即需要给予高度重视和严谨的管理,一方面主动依法获得各项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他们侵犯自身知识产权时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

  1.3具备经营资质

  食品行业是特殊管制性行业,每一细分领域都对应特定的准入门槛,该等资质的获取和有效,是食品行业企业开展业务的前提,无疑也是获得投资人认可的关键。相关的法律要求和规定请参见本文第2.2节。

  1.4核心团队稳定

  我们常说私募股权投资的重点往往是人,也就是团队,因此拟融资企业的核心团队稳定与否也是投资人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自身持续发展,锁定员工(尤其是管理层和核心技术骨干),制定和实施员工股权激励计划,以股权的形式激励员工、留住人才。

  股权激励的常见方式有很多,比如期权、虚拟股权、股权增值权或送干股(实股)等等。但根据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股权激励措施成败的关键在于将股权激励和业绩指标统一结合。特别对于未上市公司,由于其股权激励不具有即时性兑现的可能,再加上员工对相关股权激励法律文件(特别是境外架构的股权激励)不理解,股权激励可能会沦为一纸空文,丧失了其激励的本意和目的。另外,合理设计股权激励架构也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目前实践中广为采取的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以及以有限合伙方式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两种设计在税负上存在差异。凡此种种,均需要对员工进行充分的说明沟通,以实现企业降低当期成本支出但能够帮助企业吸引人才稳定团队的目的。

  1.5私募股权融资的失败和误区

  在私募股权融资的市场上,近年来因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导致最终融资失败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将食品行业企业融资的失败和误区主要归结几点:第一,对融资的复杂性和风险认识不够,从理念到实操与资本市场的对接和匹配均存在问题;第二,对企业发展与资金需求的时点把握不准,在现金流将要断裂时才着手启动融资,或者缺乏对市场和行业发展节奏的洞察,使得企业丧失最佳融资时机;第三,准备工作不充分,对投资者关注的经营现状、发展战略、资金用途、投资回报等重点事宜没有充分的准备和设想。

  举例来说,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O2O”等概念的推广,食品行业电商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往往需要依靠大量资金的投入,从而使得企业能够在市场上打开品牌知名度、提升公众认知度、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然而,对资本投入的巨大依赖,往往也会将拟融资企业推上风口浪尖。以西米网为代表的休闲食品独立电商,依靠初期精确的定位和周到的服务迅速在办公室白领市场上拥有了颇高的人气和良好的口碑,销售收入和会员数量不断增加。但之后其迅速扩张线下实体门店、自建物流和仓储使公司运营成本陡然上升,使公司现金流陷入紧张,与此同时,经营者未能把握准确的融资时机,导致没有私募股权投资人愿意对其进行股权投资,最终西米网只能走向衰亡。

  2、食品行业企业上市应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

  在食品行业,根据不同的上市板块,筹备时间也不相同。例如,休闲食品巨头周黑鸭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选择的是耗时更短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路径。2016年6月22日,香港联交所披露了周黑鸭上市申请文件,2016年11月正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2012年2月开始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排队,同年9月正式IPO上市。再例如,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绝味食品”)上市路径较为崎岖,绝味食品在2014年9月便启动IPO上市计划,并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受理,但后因“申请文件不齐备等导致审核程序无法继续”被中止审查。2016年6月,绝味食品更新了A股招股说明书,再度冲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并终于在2017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下文中,我们将结合近年来食品行业企业IPO上市过程中证监会关注的法律方面的重点问题以及在法规层面食品行业企业一般需要进行规范的方面,介绍发行人从法律层面应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应当采取的规范措施。

  2.1主体资格和股本结构

  股本结构不清晰、缺少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会构成食品企业上市的实质障碍。例如,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报创业板上市即因股权过于分散、缺少控股股东而给其上市之路造成严重阻碍。另外,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代持问题,是否已经披露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保荐机构和律师是否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都是主体资格中的常见问题。

  2.2经营资质

  对于食品行业企业,除了最基本的运营资质证照例如《营业执照》、《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等之外,不同的食品细分行业均需要特殊的相关资质,其中包括:

  农副食品加工行业:《粮食收购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饲料生产许可证》、《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出口植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兽药经营许可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出境种苗花卉生产经营企业检疫注册登记证书》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

  畜牧行业:《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证书》以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

  农业种植行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农作物品种认定登记证书》、《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证》以及《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等;

  食品制造行业:《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粮食收购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等;

  酒、饮料、精制茶制造行业:《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零售行业:《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

  餐饮行业:《食品经营许可证》、《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

  配送和仓储领域:包括《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货运相关服务业务经营备案证明》、《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以及《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等。

  食品行业企业因经营资质存在瑕疵而导致IPO上市被驳回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根据嘉必优生物技术(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必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披露信息显示,嘉必优主要从事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的开发、生产和销售,而嘉必优披露的公司资质信息中,嘉必优拥有两张授予嘉必优葛店分公司和江夏分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分别为SC201420700500020和SC20142011500025),但嘉必优本身不拥有以嘉必优名义取得的任何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7月12日公布的第58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嘉必优未能通过创业板发审委审核,其中的问题就包括将嘉必优分公司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视为嘉必优取得的企业生产资质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的规定相违,除此之外,嘉必优主要生产食品添加剂花生四烯酸(ARA)和二十二碳烯酸(DHA)但却无相关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再例如,根据仲景大厨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仲景大厨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披露信息显示,仲景大厨房的主营业务为以仲景香菇酱为代表的香菇食品和以超临界花椒油120为代表的香辛食品配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但在公司的主要资质及认证信息中,仲景大厨房未获得食品添加剂许可。创业板发审委2017年6月21日公布的第50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仲景大厨房未能通过创业板发审委审核,其中的问题就包括仲景大厨房的主要产品为香菇食品和香辛食品配料,需要采购的物料包括香菇原料、香辛料原料和工业产品,仲景大厨房已获得的生产许可证不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仲景大厨房的申请文件称,香辛食品配料为香辛料调味品,具有“风味物质数据化、产品浓度高,风味与天然风味基本一致,无有害残留、安全卫生”的特点。《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仲景大厨房在没有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前述香辛食品配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2.3资产完整

  发行人的资产应当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论证发行人资产完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证明发行人自有资产独立于关联方及任何第三方;第二是证明发行人自有资产的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和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举例来说,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广安农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披露信息显示,鑫广安农牧租赁的猪场及自建猪场所租赁的部分土地为国有划拨用地,其中部分土地系从个人及第三方转租取得,但出租方未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出租所获收益抵缴,且该项国有划拨地出租未经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根据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6]124号)公示信息,证监会认为上述租赁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庄园牧场承租国有划拨地从事生产经营存在瑕疵。

  另外,无形资产也是发行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以商标为例:发行人对商标的关注要点应包括商标使用情况、商标所有权是否由公司独有、是否存在与包括关联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公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情况、是否存在商标被注销、终止、被第三方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等异常情况、以商标所有权作为出资方式的商标的出资价值是否公允。

  例如,根据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乳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信息显示,从皇氏乳业成立后第一个产品上市起,就同时使用“甲天下”商标和“皇氏乳业”商标(当时此两商标都未曾申请注册);2001年9月25日,皇氏乳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甲天下”商标,同日得到受理,后遇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霸王食品”)提出异议,于2005年4月30日签署共有的协议,约定商标“甲天下”和“皇氏甲天下”由皇氏乳业和海霸王食品共同拥有。

  商标共有虽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但是此商标共有协议可能对皇氏乳业经营产生影响,包括因商标的具体商品范围约定不明导致可能的相互竞争、因商标到期后约定不明导致皇氏乳业可能失去商标所有权、因皇氏乳业上市后商标价值大幅提升导致海霸王食品无偿获益以及海霸王食品拥有的处分权利影响皇氏乳业该资产的独立性。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对皇氏乳业将来经营的不确定性,皇氏乳业决定放弃“甲天下”和“皇氏甲天下”两个商标在皇氏乳业产品包装上的使用。为避免与海霸王食品共有商标可能带来的问题以及部分产品更换商标对生产经营和销售业绩的影响,皇氏乳业采取了循序渐进的过渡措施,包括:(1)未曾使用的“皇氏甲天下”商标停止使用;(2)在产品上逐步突出“皇氏乳业”商标,逐步淡化“甲天下”商标,并积极申请“八桂情”商标和“皇氏乳业+八桂情+图形”的组合商标;(3)在“八桂情”和“皇氏乳业+八桂情+图形”的商标获得注册后,将使用“皇氏乳业”+“甲天下”商标的产品包装变更为“皇氏乳业+八桂情+图形”+“甲天下”的新商标组合,最后在变更为“皇氏乳业+八桂情+图形”的商标组合的产品包装之后,皇氏乳业全面停止使用包括“甲天下”商标的包装,全面使用“皇氏乳业+八桂情+图形”的商标组合。

  皇氏乳业对共用商标“甲天下”和“皇氏甲天下”的过渡淡化措施使得最终共用商标的停用未对皇氏乳业的产品销售和公司日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也未构成最终上市的重大障碍。

  2.4独立运营

  发行人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发行人的经理、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发行人的工作。

  发行人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发行人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发行人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发行人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2.5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以及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均属于强制性标准。对于强制性标准,发行人的软硬件设施以及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上述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除此之外,发行人应当委托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例如ISO9001体系认证和HACCP认证等,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成品检验入库、低温产品冷链运输、产品销售和产品召回等环节严格控制公司产品的质量安全。

  对于餐饮行业,除了需要公司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及采购、加工、储存、配送、人力资源、质量控制等管理措施之外,餐饮企业还需要面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餐饮环境的抽查和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例如,根据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伊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信息显示,2012年4月,来伊份三家供应商生产的蜜饯被媒体报道存在添加剂超标的问题,在报道播出后,来伊份对3家供应商生产的蜜饯商品全部下架、停售和封存处理,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实时掌握蜜饯产品的质量检测情况;配合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对公司其他产品进行检测;主动向第三方机构送检;无理由接受客户退货并停止销售涉事产品;对供应商全面自查,公司内部加强了产品质量管控的相关制度和流程,更新了产品安全标准和检测指标,增购了一批国际先进水平的检测设备。不可否认,2012年蜜饯行业媒体报道事件对来伊份短期的经营产生了严重冲击,但是来伊份也以此事件作为契机,将食品安全问题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采取了积极妥善的措施,经营逐步恢复到正常。

  2.6环保问题

  不同的建设项目的环保要求不同,例如部分建设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导致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受到影响,环境保护措施需要提升;部分建设项目涉及行业跨度大、行业种类多也会导致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按照其中单向等级最高的确定。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城镇或工业污水等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领取一个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不同行业对于污染物的排放有着不同的要求,例如白酒行业中,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白酒糟尾气、高浓度白酒废水(锅底水、黄水、废醪液)等污染物需要建设专门的堆场、废水处理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收集池等对上述污染物进行技术处理达标后方能进行排放。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是,若食品供应源头例如畜禽类企业发生疫情或死亡事件,则企业需要关注疫情或死亡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否存在环境保护的重大隐患,同时对死亡畜禽的清埋也需要格外注意,在清埋的过程中避免引发环境保护问题。

  例如,根据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农集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披露信息显示,神农集团养殖业务公司于2016年3月份先后发生猪流行性腹泻,导致死亡仔猪近19,298头,占神农集团2016年生猪出栏量的14.54%,占神农集团2016年生猪产能的10.84%。该等仔猪按照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条例的要求,对所有病死猪只进行无害化堆肥发酵处理,堆肥发酵时内部产生的高温有效杀灭死亡猪只体内或排泄出来的各种病原微生物,分解后剩余的废料采用烧碱溶液消毒后当作肥料还田。但根据第十七届发审委2017年11月7日公布的第35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神农集团未能通过发审委审核,其中的问题就包括神农集团未能披露死亡生猪的具体处理方式,也未能说明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隐患,除此之外因疫情和生猪死亡率较高的原因,神农集团也未能对养殖场生猪疾病防控、产品质量控制等管理情况进行进一步进行披露和说明。

  另外,根据证监会《关于不予核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证监许可[2011]1834号)的公示信息,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农化”)未能通过发审委审核,其中的主要问题包括在2010年1月9日,广信农化甲基硫菌灵车间反应釜发生底阀堵料故障,因处置不当导致3名人员死亡。根据广信农化2015年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披露信息显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广信农化根据政府部门的整改建议进行了整改,包括:彻底排查安全隐患,以车间部门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实施技术改造,重视安全设备建设;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重新汇编《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加强公司应急管理,修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年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开展全方位安全教育培训,增加员工安全意识,制定一系列针对员工正确应对的教科丛书。其后,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安徽广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情况证明》,对广信农化的上述措施进行了确认。

  2.7其他常见的法律问题

  (a) 加盟模式的管理风险。若加盟商在日常经营中未严格遵守发行人的管理要求,将对发行人经营效益、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随着发行人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加盟商的不断增加,发行人在加盟模式方面的制度建设、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例如,根据绝味食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信息显示,绝味食品采取以“直营连锁为引导、加盟连锁为主体”的销售模式。截至2016年9月30日,绝味食品拥有门店7758家,其中加盟门店数量为7643家,绝味食品主营业务收入90%以上来源于加盟模式的产品销售。自2013年起至2016年9月30日,绝味食品门店被政府职能部门和公众媒体抽查存在问题的次数合计达到了126次,主要问题集中在销售环境不合格、细菌超标、和短斤少量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绝味食品采取如下措施进行整改:对相关市场的所有门店进行拉网式检查,并对相关门店实行停业整顿;对所有门店进行全面培训;在相关门店增加或更换消毒器具和冷藏设施,提升硬件保障;加强控制各门店报货量,缩短产品的销售周期。

  除此之外,绝味食品为其加盟连锁的销售模式设立了连锁经营管理体系,制定了连锁管理制度,严格筛选和管理加盟商,并在《连锁特许加盟合同书》中严格限定加盟商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连锁加盟模式不会对绝味食品的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b) 项目选址及安全距离风险。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因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环境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另外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无论是以划拨方式还是出让方式提供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都必须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

  (c) 历史遗留问题风险。因环保问题引起的环境污染风险最值得食品企业注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规定,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总之,在目前的审核体制下,若不存在实质性问题,监管机关从发行人整体财务数据表现、内控能力、规范性、未来发展前景等层面综合评判企业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最终做出是否核准上市的决定。因此,食品行业企业在IPO上市前,需要全面梳理可能成为上市障碍的问题并在上市前进行规范,为顺利通过IPO上市审核奠定基础。

 原创 才卓 沈醒龙 元达创投视野 2018-12-07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仅供交流学习,无意于侵犯任何人权利,如有不妥,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