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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互联网 作者:张林平 时间:2020-03-06

  当前,我国的建筑市场越来越向买方市场倾斜,建筑企业之间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承包合同条件越来越苛刻,企业利润越来越减少。而随着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也随之加大。建筑企业只有重视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实现合同目的,增加企业利润。

  一、建筑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在合同签订阶段主要表现

  ⑴无效合同。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些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造成了合同的无效。

  ⑵存在疑问的涉外合同。我国加入WTO后,涉外合同大量增加。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译问题,这些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须在合同上予以澄清,弄清其含义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

  ⑶文字表述不严谨的合同。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就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有靠准确明晰的合同文字。

  ⑷条款不齐全的合同。合同条款挂一漏万,常见漏掉的往往是违约责任。有些合同只讲好话,不讲丑话;只讲正面的,不讲反面的,不懂得签合同应当“先小人后君子”的诀窍,一旦发生违约,在合同中看不到违约如何处理的条款。

  2、在合同履约阶段主要表现

  ⑴过了诉讼时效的合同。建筑行业被拖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有些拖欠没有诉诸法律,但当起诉时才发现已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张,等于权利人放弃了胜诉权。

  ⑵放弃行使权力的合同。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可以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行使,怕单方面停工要承担违约责任,结果客观上造成了垫资施工,发包方的欠款数额愈来愈大,问题更难解决。

  ⑶轻视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有效的证据,应当是原件的、与事实有关的、有盖章和(或)签名的、有明确内容的、未超过期限的。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据只是废纸一张。

  ⑷没有及时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两种情形。合同变更的目的是通过对原合同的修改,保障合同更好履行和一定目的的实现。作为承包方的建筑施工企业,更重要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变更要及时。

  ⑸没有及时发出的书函(会议纪要)。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地发出必要的书函,是合同动态管理的需要,是履约的一种手段,也是建筑企业自我保护的一种招数,可惜这一点往往遭到忽视,结果受到惩罚。

  ⑹没有办理签证确认。履约过程中的签证是一种正常行为。但有些建筑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对此并不重视,当发生纠纷时,也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二、审查签订对合同管理具有决定意义

  建筑企业在取得合同资格(中标)后,应把主要的精力转入到合同谈判签约阶段,其主要的工作是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进行合同风险分析以及最终签订有利的工程承包合同。

  1、审查合同文本条款。合同文本通常指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等文件,是合同的核心。应该内容齐全、条款完整、不能漏项,对合同规定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可能情况都要作预测、说明,以防日后争执;定义清楚、准确,双方工程责任界限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合同条款应体现双方平等互利,即责任和权利、工程和报酬之间的平衡。

  2、承包工程的合同风险。常见的风险有三类:业主资信的风险;外界环境的风险;工程的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通过合同谈判,使合同能体现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的平衡,尽量避免业主单方面苛刻的约束条件,并相应提出约束条件。尽可能将风险大的合同责任尽量采用分摊的原则,尽可能使双方形成一种共同抵御、共同承担的密切合作关系,但同时施工单位也可相应地减少一些利益。

  3、谈判与签约。在合同谈判阶段,应选择最有合同谈判能力和经验的人作为主谈进行合同谈判,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资料和建议。(1)符合建筑企业取得工程利润的基本目标。这个利可能是该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建筑企业的长远利益。(2)积极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虽然合同法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绝对的平等是不存在的,权力还要靠建筑企业自己去争取。对业主提出的合同文本,双方应对每个条款都作具体的商讨。另外,对重大问题不能客气和让步,切不可在观念上把自己放在被动的地位,当然,谈判策略和技巧是极为重要的。(3)重视合同的法律性质。合同一经签订,即成为合同双方的最高法律,合同中的每一条都与双方利害相关。在合同谈判和签订中,应注意两点:一切问题必须“先小人,后君子”,对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各个细节问题都要考虑到,并作明确的确定,不能有侥幸的心理;一切问题都应明确具体地规定,不要以口头承诺和保证,要相信“一字千金”,不要相信“一诺千金”。

  三、建筑企业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1、明确合同管理的工作流程。建筑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同时必须明确与之相应的工作流程。对于一些经常性工作,如图纸批准程序、工程变更程序、分包商的索赔程序、分包商的帐单审查程序,材料、设备、隐蔽工程、已完工程的检查验收程序、工程进度付款帐单的审查批准程序、工程问题的请示报告程序等,应规范工作程序,使大家有章可循,合同管理人员也不必进行经常性的解释和指导。

  2、制定必要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1)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合同交底,组织大家学习合同,对合同的主要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使大家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各种规定、管理程序,了解企业的合同责任和工程范围。(2)责任分解制度。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应负责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部门或分包单位,使他们对各自的工作范围、责任等有详细的了解。通过层层合同责任分解,层层合同责任落实到人,使各部门都能尽心尽职,共同完美的实施合同。(3)每日工作报送制度。信息是施工管理者的眼睛。建立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必须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部门和施工管理者,使其及时掌握工程信息,从而能够及时对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的种种上问题作出决定。(4)进度款的审查批准制度。目前工程进度款的申报通常都是由成本核算部门提出的,成本核算人员往往对现场及合同情况不很熟悉,不能将费用索赔的全部项目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而能否及时要求索赔,是索赔成功的关键要素之一。因此建议建立工程进度款的审查批准制度,由合同管理部门和成本核算部门共同对进度款进行审查。

  3、重视合同文本分析。(1)合法性分析。包括:当事人(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已具备招标投标、签订合同的一切条件,特别是是否具备种类批准文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种法律的要求。鉴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建议双方应尽量进行公证。(2)完备性分析。包括:合同文件(特别是环境、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说明文件和技术设计文件,如图纸,规范等)是否齐全;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对各种问题的规定有没有遗漏;合同用词是否准确,有无模棱两可或含义不清处;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是否有足够的预见性。对此,建议应尽量采用或参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4、重视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变更在工程实践中是非常频繁的,变更意味着索赔的机会,所以在工程实施中必须加强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记录、收集、整理所涉及到的种种文件,如图纸、各种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和业主的变更指令,并对变更部分的内容进行审查和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变更必须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待双方达成一致以后,再进行合同变更。有些施工企业不重视变更管理,对业主要求的变更无条件服从,导致工作做了却无法获得赔偿。

  5、加强分包合同管理。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这就要求合同管理人员在订立分包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划清合同界面,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合同管理人员还需要建立分包合同档案,对分包范围和部位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6、重视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精通合同业务,胜任合同拟稿、修改、谈判和解释;熟悉合同履行和工程索赔管理;了解工程造价和会计帐务;为了与国际接轨,最好还能够阅读和翻译英文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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