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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题的那些事(二)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2-06-28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常见问题的那些事(二)

      广东佰仕杰企业法律顾问团队是由本所拥有丰富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的执业律师组成,专注于建筑工程企业、地产物业企业等企业的商业服务。我们部门成员大多毕业于国内著名的法律学府,由行业资深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和中青年骨干律师构成。其中,部分律师还拥有多元化的职业背景,具备多年行业实践经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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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工程款尚未结算,是否就不能起诉?

  工程款尚未结算,往往难以确定工程款应支付的确切时间,承包人难以知晓权利被侵犯的确切时间,故一般不计算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但如有证据证明一方知道或应当对方拒绝结算的,从其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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