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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中十大常见法律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阿Z 时间:2020-02-12

  房屋是人们个人财产的重要构成部分,在进行房屋财产分配的过程中,继承人之间往往会产生一些困惑和矛盾。处理地不好,既不利于房产的有效利用,也很可能影响亲人间关系。

  房产继承中的十大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参考。

  问题一:可继承的遗产包括哪些部分?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材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

  有一些房产是不能继承的,具体包括:

  只有使用权而没有产权的房屋、违章搭建的房屋、超过最长保护时效的房产、权利人生前已经赠与且去世前未撤销的房产。

  问题二:房屋继承何时开始?需要履行哪些房产登记手续?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的死亡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理死亡和在法律上的拟制死亡。 生理死亡就是指被继承人自然死亡,因病死亡或者因意外事故死亡等。

  法律上拟制死亡是指公民符合法定条件:

  (1)下落不明满四年;

  (2)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开始。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需要登记,因此房产继承中,登记是最重要的程序。 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

  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办理房产登记需要履行以下手续:

  1.房产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

  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

  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问题三:夫妻一方去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将房产过户到另一方名下,为什么需要死者同胞兄弟姐妹签字?

  房产过户的前提是对房产拥有完整、无瑕疵的继承权。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

  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夫妻一方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在世一方、子女和父母,此时,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 但如果被继承人的父母在继承之后死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可以从其父母那里继承相应份额,此时,夫妻中在世一方对遗产的所有权就不完整。 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实现房产继承登记,就需要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签署放弃继承的声明。当然也可以将有权继承人同时登记为产权人。

  问题四:孙子孙女有权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吗? 孙子孙女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爷爷奶奶遗产的权利。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能够继承:

  第一,通过遗嘱:爷爷奶奶留下遗嘱,指定由孙子孙女继承。

  第二,通过代位继承:孙子孙女的父亲在爷爷奶奶之前去世,爷爷奶奶没有留下遗嘱,孙女可以继承父亲应得的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11条: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问题五: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间是否享有一样的继承权利? 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 《继承法》中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问题六:“孝顺”的程度是否影响遗产分配?

  在现实中很普遍存在的情况是,各个子女对老人尽到的赡养义务大相径庭,在老人去世时,尽到赡养责任的和未尽赡养责任的子女之间往往会因为遗产分配产生重大分歧。 那么法律对这种情况怎样规定呢? 根据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财产。

  问题七:如何立一份有效遗嘱?

  一份有效的遗嘱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主体合法、客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

  1.主体:遗嘱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且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客体: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完全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则该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

  3.内容:遗嘱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形式:遗嘱可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形式。 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人可以通过设立新的遗嘱,来撤销、变更自己原来立的遗嘱。 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有公证遗嘱才可以撤销公证遗嘱。

  问题八:农村宅基地能够继承吗?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属于公民个人,也不在遗产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对宅基地没有所有权,但是有使用权。 由于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村民个人所有,可以被继承的,根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的是房屋和房屋所在宅基的使用权。

  不动产权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也包含土地使用权,在农村是宅基地使用权,在城市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问题九:房屋继承参照什么原则分割? 遗产分割要坚持两个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由于房产属于不宜分割遗产,强行分开割,会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或者生产经营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问题十:房产继承者出现矛盾,该怎么办?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后记 继承是每个人都会遇到的问题,由于牵涉到感情与亲人,往往处理起来十分棘手。此时,明确法律上的权利和背后的道理,处理其继承问题就能够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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