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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法律风险分析及防控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9-12-19

  股权代持,一般发生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是指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由名义出资人代替实际出资人成为名义股东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股权代持协议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情形时,该类合同有效。

  在股权代持协议效力明晰的基础上,股权代持因其隐蔽性、灵活性,在当前社会中被广泛运用。然而,这种操作模式在带给隐名股东、名义股东等带来便利的同时,引发的法律风险亦不得忽视。

  一、股权代持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在股权代持中的法律风险

  1. 隐名股东无法显名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隐名股东若要显名化,必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隐名股东显名化的路径并不畅通,如隐名股东采取受让股权方式显名时,或存在公司其他股东因不知晓、不认可股权代持而不同意股权转让或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障碍。

  2. 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擅自处分的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因其隐蔽性,第三人往往无法得知真实的股权情况而对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这一信息产生信赖,最终为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提供机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据此,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且第三人为善意时,隐名股东将因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遭受损失。

  3. 隐名股东丧失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 在股权代持模式下,隐名股东需借助名义股东的身份方得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但某些情况下名义股东或不听从隐名股东安排而擅自行使股东 权利,此时,隐名股东将无法依照自身意志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4. 无法实际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隐名股东向公司出资,最终目的即为取得投资收益。但在股权代持模式中,或存在名义股东拒不将所得收益交付给隐名股东的情况,此时,隐名股东存在无法取得投资收益的风险。

  5. 代持股权被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的风险 因代持股权登记在名义股东名下,若善意第三人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则该代持的股权存在因善意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被执行的风险。

  6. 代持股权被名义股东配偶分割或被名义股东继承人继承的风险 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时,其代持的股权或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遗产,从而由其配偶分割或被其继承人继承。

  7. 代持股权无法收回、无法被继承的风险 隐名股东若需终止股权代持关系、收回代持股权时,存在名义股东拒绝配合、拒不办理股权转让事宜的风险,导致隐名股东无法收回股权。此外,在隐名股东死亡、被宣告死亡等情况下,若其继承人不知晓股权代持事实,将导致该代持股权未列入到遗产范围而无法由继承人继承。

  (二)名义股东在股权代持中的风险

  1. 承担瑕疵出资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若隐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该风险将由名义股东承担。虽名义股东可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不免增加诉累。

  2. 税务风险在还原股权的真实情况时,名义股东需将代持股权转让至隐名股东名下,若该股权转让为溢价转让,名义股东或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公司在股权代持中的风险公司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况时,公司将面临资本市场融资的法律障碍 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第2.1条要求挂牌公司股权明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因此,股权代持或对公司挂牌、上市存在不利影响。

  二、股权代持风险防控措施

  针对股权代持的前述法律风险,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方式进行风险防控: (一)隐名股东股权代持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 保存出资证明,使多数股东知晓股权代持事实

  隐名股东在显名过程中,首先需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而仅凭股权代持协议往往无法达到该目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多以出资证明或以出资证明结合股权代持协议等其他证据材料作为认定存在股权代持事实的依据。因此,妥善保管出资证明对隐名股东的身份认定至关重要。

  在确认存在股权代持事实的前提下,隐名股东显名化还需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在代持过程中使多数股东知晓该事实,将增加其他股东认可隐名股东的概率,更加有助于隐名股东实现显名的目的。

  2. 擅用股权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可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如名义股东需取得隐名股东书面同意方可处分代持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名义股东应于公司分配利润后固定期限内全额转交给隐名股东等内容,同时针对名义股东违反前述义务情形设置较高的违约责任,以保障隐名股东权利。

  此外,隐名股东还可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代持股权不属于名义出资人财产等内容,以降低代持股权被采取强制执行、被分割或继承的风险。但因合同的相对性,该类内容仅可约束名义股东,而无法对善意第三人或名义股东配偶、继承人产生效力。因此,股权代持协议中可进一步明确,若名义股东出现影响股权代持协议履行、代持股权安全性等客观情况时,应及时向隐名股东报告并向相关第三人披露,由隐名股东决定采取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或其他保护措施。

  3. 由名义股东配偶出具承诺函

  为更加有效地防止代持股权在名义股东解除婚姻关系时被其配偶分割部分或全部股权,隐名股东可事先要求名义股东配偶出具书面承诺,表明其知晓名义股东代持股权的事实,并认可该代持股权不属于名义股东或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不对代持股权主张权利。

  4. 由名义股东以代持股权向隐名股东设立质押

  由名义股东以代持股权向隐名股东设立质押,可有效防止名义股东擅自处分代持股权,且在名义股东被强制执行、离婚、死亡等情况下,隐名股东可基于质押权的存在而享有优先受偿权。

  5. 提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为防止名义股东在隐名股东终止股权代持关系时拒不配合办理股权转让事宜的风险,隐名股东可事先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以为其收回股权、显名化提供方便。

  (二)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1. 确保隐名股东实缴出资

  名义股东在确定代为持有股权时,可要求隐名股东先行向其或指定的第三方监管账户交付出资款项,并确保按照章程约定向公司缴纳出资;同时可与隐名股东约定,若名义股东因隐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以为而受有损失的,隐名股东应全额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向债务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款项、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追偿的费用等。

  2. 约定由隐名股东承担税费

  名义股东可与隐名股东约定,在名义股东将所代持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或隐名股东指定的第三人时,名义股东需承担的税费由隐名股东全额补偿。

  三、公司存在股权代持时法律风险防控措施

  拟挂牌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应及时清理,还原真实的股权情况,并由隐名股东、名义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出具承诺,表明股权代持问题已完全解决,若此后出现相关纠纷,由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个人承担,与公司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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