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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短视频著作权权利与保护

来源:互联网 作者:广州企业法律顾问 时间:2025-01-10

  当下,互联网浪潮汹涌,短视频异军突起,如燎原之火席卷全网。可背后创作者们,从选题构思时的苦思冥想,到拍摄取景的精挑细选,再到剪辑配乐的精雕细琢,点滴皆凝智慧心血,作品宛如珍贵 “数字资产”。然而,繁荣背后,短视频著作权纠纷丛生,成了乱象 “重灾区”。搬运者 “顺手牵羊”,一键窃取原创成果,稍作篡改就堂皇获利;原创人哭诉心血被掠,却常困于维权艰难,证据难固、成本高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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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短视频著作权受保护的标准是什么

  短视频著作权受保护的标准主要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具有 “独创性” 的外在表达方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到法律保护。就短视频行业而言,我国近两年的司法实践在对短视频作品独创性进行判断时,既考虑了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即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又适当回应了短视频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强调不应为 “作品” 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一般认为,在满足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前提下,即使没有很高的创作高度,但如果能在短短几分钟的视频里充分展现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就可以认为具有独创性。

  例如,短视频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享有独立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侵权短视频手机软件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但不具有主观过错的,在履行了 “通知 - 删除” 义务后,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此外,短视频如果能构成 “作品”,那么就属于视听作品,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第 10 条享有完整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二、短视频作品类型如何判断

  短视频作品类型的判断不能同一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在 “抖音” 诉 “伙拍” 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涉案的短视频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部分四格漫画改编并配音作品,尽管在形式上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影视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条件,但独创性部分与之前的漫画相同,即短视频制作者没有在视频中进行自身创意的表达,其作品分类还应当属于美术作品。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特效制作、对话、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内容,是作者思想和情感的独创性表达,虽然仅有数十秒甚至是十几秒,但这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且其作为数字化的视频,客观上亦可被固定并以有形形式复制,故涉案短视频属于类电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诉侵权人在其运营的 APP 中上传并发布涉案视频,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短时长仅十几秒的短视频如果能够体现创作者的思想和情感表达,是创作者的 “创作心血” 和 “思想结晶”,就构成受到法律保护的作品。

  例如散打哥模仿的日本网红 PICO 太郎的 “PPAP” 视频,播放时长虽短,但是自己加入了夸张的动作、图片、特效处理,设计和安排了相关的动画效果,能够体现出创作者自己的安排和独创性,因此涉案视频也属于类电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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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不同类型作品著作权人如何判断

  不同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有不同的界定标准。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自然人,而有的作品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持下创作的,体现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并不是执笔者的个人意志,并由该法人或者组织承担作品的责任,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如某机关的年终工作总结报告、某计算机公司研制的程序软件等,这些作品的创作,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个人一般不能完成这项任务。演绎作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为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主要是指美术字画等作品,其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四、短视频模板著作权如何判定

  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对短视频模板这类新型的智力创造成果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界定,短视频模板的创作者、使用者以及其他网络平台之间的权利边界模糊。在判断短视频模板这一表现形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时,既要考虑该新型智力成果是否符合作品的一般定义,也要考虑能否将其归类到具体的作品表达形式之中。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的一般规定,对短视频模板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认定,可以从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以及属于人类智力成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短视频模板属于短视频模板制作人的个人劳动创造成果并且能以视频媒介形式为社会公众感知,可认定其具有可复制性和属于人类智力成果的属性。若短视频模板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则可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例如,脸萌公司、微播视界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称杭州某科技公司和杭州某影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 APP 上传播并提供该短视频模板的下载服务,同时删除原有视频模板的 LOGO 及水印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等权利,引发社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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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案结果如何

  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案中,原告刘先生独立创作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 2 分钟短视频,并发表于专业的影视创作人社区 “新片场”。被告一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视频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 “一条” 以及微博账号 “一条” 上进行传播,用于为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且未署名作者。刘先生遂将一条公司起诉至法院。被告一条公司辩称,涉案视频是第三方公司提供,一条公司不构成侵权,且无法确认刘先生是否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该公司广告费根据影响力和效果收费,刘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广告投放不署名摄影师是行业惯例,一条公司是善意使用,不应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是由拍摄者使用专业摄像设备拍摄,并将多个拍摄素材剪辑组合而成。视频记载了驾驶某品牌新款汽车前往崇礼滑雪的系列画面,其中有对该款汽车的整体外观、内部仪表盘、变速箱、后备箱感应启动等进行展示的特写画面,还有利用无人机拍摄的驾驶该车行进的画面以及崇礼雪景和滑雪的画面等。视频的拍摄和剪辑体现了创作者的智力成果,涉案视频虽时长较短,但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刘先生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其系涉案视频的作者,享有涉案视频的著作权。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条公司使用涉案视频获得了刘先生的授权,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50 万余元。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害著作权案,也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

  六、未经授权剪辑电视剧短视频是否侵权

  未经授权剪辑电视剧短视频,以营利为目的,且并未获得授权的,算侵权。法律规定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对他人作品内容的使用并不必然就是侵权的,包括剪辑在内的使用行为也可能构成合理使用,法律禁止的是那些未经许可,简单的切条、搬运视听作品的行为。

  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为报道新闻而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均构成合理使用。一旦剪切、改编得到的短视频超过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限度并放入公共空间,不论是否营利以及商业性使用,则排除合理使用的情况。

  法律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网络短视频审核标准细则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泛娱乐化、低俗庸俗媚俗问题的新表现,以及泛娱乐化恶化舆论生态、利用未成年人制作不良节目、违规传播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片段、未经批准擅自引进播出境外节目等典型突出问题,为各短视频平台一线审核人员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工作指引。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包括《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 10 条标准以及《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第四章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 94 条标准。短视频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

  开展短视频服务的网络平台,应当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并严格在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积极引入主流新闻媒体和党政军机关团体等机构开设账户,提高正面优质短视频内容供给。应当建立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度,实行节目内容先审后播制度,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核员队伍,审核员人数应当在本平台每天新增播出短视频条数的千分之一以上。对在本平台注册账户上传节目的主体,应当实行实名认证管理制度,建立 “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对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实行信息共享机制和禁播期处罚。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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